一般財產侵權行為的認定(一般財產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財產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規(guī)定實施了該行為。如法律規(guī)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作為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如果施工者沒采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占,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療、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后一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huán)節(jié)。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qū)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由此決定各個原因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范圍。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則是根據原因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必然聯系加以判斷。直接原因直接產生損害結果,與結果具有必然聯系,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fā)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后果。因此,直接原因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間接原因行為就需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中的作用劃定其應承擔責任的范圍,而非全部責任。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fā)生或放任其發(fā)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fā)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如快餐店應當預見到其熱飲可能燙傷顧客,但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導致燙傷事件發(fā)生。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對過錯的劃分,也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如共同過錯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其內部則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劃定各自的分擔比例。又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責任大小,就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加以確定。
民法典規(guī)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規(guī)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認定條件有:
1、存在客觀現實的加害事實,并對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不利后果。
2、侵權人有致害行為,侵犯到他人合法權利。
3、加害人主觀上存在故意。
4、加害行為與產生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何認定侵權行為
符合以下要要件的,會被定義為侵權行為:1、發(fā)生侵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或者對他人身體造成了損害;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系;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財產損害侵權損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財產損害侵權損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直接財產損失。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 交通事故 而導致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yè)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其中的設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 間接財產損失。所謂“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 人身損害 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二、其他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亦對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在此之前,已經有一些特別法和單行 法規(guī) 定了特定領域的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這些法律基本確立了在公司證券和產品食品消費等領域的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雖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均很有限,但應當看到,這些規(guī)定對于矯正傳統的“以罰代賠”、“以刑代賠”的傳統觀念具有重要意義,并且正是這些規(guī)定一步步推動了我國立法中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侵權責任法在總結這些規(guī)定之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的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這一規(guī)定不僅涵蓋了上述特別規(guī)定列舉的所有領域,適用于一切情形下的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聚合,而且在責任的類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替代了之前規(guī)定中的罰款和 罰金 ,適用范圍更為寬泛。 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體現的是“私權優(yōu)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有如下兩點理由: 一是從法律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罰款和罰金等制度設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證國庫收入,而在于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責任設置的首要目的則在于救濟受害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對加害人予以金錢懲罰的功能。 在這幾種責任無法同時完全實現時,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yōu)先保障罰款和罰金等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但使得 民事責任 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則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適用效果顯然是優(yōu)于前者的。 民事方面的賠償也是有著相應的計算依據的,如果是涉及到財產方面的損失賠償的話,是按照財產損失進行的,財產損失認定,包括兩個方面,也就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認定,可能會發(fā)生一定的糾紛,因為畢竟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
侵權行為該怎么認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強制性規(guī)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但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怎樣認定侵權行為?
滿足以下要件的屬于侵權:
1、發(fā)生侵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或者對他人身體造成了損害;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系;
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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