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糾紛案例(侵權民事責任案例)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2
1.不能。理由:此案是人身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劉英是由王娟所傷,劉英之母是由王娟之女所傷,不符合合并審理或一個案件。

列舉5個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間,原告徐誠被某市招生辦派往下屬某區招生辦協助進行中專、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樺以“徐成”的名義,向省招生辦公室寫檢舉信,聲稱考生張劍“在入學考試時,系他人冒名頂替參加”。
并在信中稱“我是市招生辦干部,現協助某區招生辦進行本年度中專、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此事予以反映,本著對國家、對學校、對張劍本人負責的精神,懇請省招生辦領導予以查處此事。”省招生辦接信后對此事認真進行了調查核實,并進行了考卷筆跡鑒定。
8月28日,省招生辦復信“徐成”,說明“參加考試系張劍本人所為,無冒名頂替現象”。徐誠接信后,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辦及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調查事實真相。
2001年3月,經鑒定:檢舉信是被告李樺書寫。在調查取證及進行鑒定的7個月內,徐誠因精神壓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
案例二
江某為能趕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單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于是,謊稱其身份證已丟失,以購買進口藥需要居民身份證為借口,向張某借用身份證。
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并拿走張某所在地的公共戶口薄,與林某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江某的假冒行為后被張某發現,張某認為江某的假冒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并因此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于是要求江某賠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東、董事,在A未參加董事會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上偽造A的簽名,致使A變成了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A認為,B的行為是公司職務行為,因此公司未經其同意而盜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權,要求法院確認上述盜用姓名的侵權事實,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關的工商登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案例三
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即爭議商標)由案外人名樂公司于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9月被核準注冊,其專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打印件等證據載明:易建聯自1999年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家青年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籃甲A聯賽亞軍。
網頁打印時間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于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易建聯系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將與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四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如現房實測面積與期房預測面積發生變化時,按實測面積交納相關稅、費。
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及印花稅,高先生交納了全部費用,并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期房實測面積大于預測面積,辦理產權證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
房地產公司在高先生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了3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同時在乙方簽字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蓋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后,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的產權證、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給高先生,并向他講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沿用舊的期房購銷合同。
后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減少了許多對他有利的條款。房地產公司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實際履行的仍是舊合同,沒有給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侵犯他的姓名權。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準備登記結婚,因李某全家搬遷,戶籍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王某隨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親戚,稱未婚妻戶籍登記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想用方某的戶口薄和身份證附李某的照片去辦理結婚登記。
當時方某在外務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兒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會有什么問題,就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借給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是方某的名字。
后方某務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兩人要求用他們自己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雙方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某戶籍薄上留下了“離異”字樣,引起了男友對其有“婚史”的誤解,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分析
肖像權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對于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盈利而造成的侵權,可以通過一些案例分析來了解其中的處理原則。下面一起了解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分析的內容吧!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
案例介紹
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演員童某的許可將童某的照片用于報道宣傳,童某發現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了該案,最終認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某報紙上發表“不動刀專利美眼受熱捧 緊急追加50名眼衰女士”的 文章 ,文章中使用了童某的一張照片用于配圖。童某以侵犯肖像權、報道造成其社會評價下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一審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辯稱,涉案圖片系購買所得,只是單純用于配圖,并無惡意。同時,涉案報道僅發布一天,情節輕微,沒有損害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童某授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但涉案行為不會對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未侵犯童某的名譽。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五千元。
判決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認為圖片取得途徑合法,亦未對童某造成實質上的影響,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某品牌管理公司主張涉案圖片系從第三方購買,但是其無法舉證第三方獲得了童某本人的授權,而且涉案行為具有明顯盈利目的,故其行為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最終,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侵犯肖像權案件中,除了是否構成侵權容易成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否同時構成侵犯名譽權、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及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等幾個問題也同樣容易成為爭議焦點。
首先,侵犯肖像權的同時是否也侵犯了名譽權,主要考量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使社會公眾因侵犯肖像行為對肖像權人產生誤解,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的降 低。若侵權行為足以導致公眾產生誤解并使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應認定為侵犯了名譽權,否則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其次,關于是否應該支持精神損害撫慰 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 道歉?!币虼?,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綜合考量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程度。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最后,對于支持精神 損害撫慰金的,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需要結合侵權方可能獲利情況、侵權內容的傳播程度、被侵權人的損失狀況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梢?,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庇纱丝梢?,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 廣告 、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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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鑒于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并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后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藥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于“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于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后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準。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于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打架民事糾紛案例
打架斗毆導致雙方傷害的,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責任,如果是輕傷以下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構成輕傷,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打架對雙方造成傷害,應按照雙方的責任承擔責任。如果是輕傷,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構成輕傷的,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解。如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輕傷屬于公訴案件,可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害財產、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公共安全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調解進行處理: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學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由受害人先前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其他更容易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貨物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貨物損失的賠償沒有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調解并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并準備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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