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的主要內容確立)
民法典侵權編主要內容?
2021年法典侵權責任編內容更加完善精神損失賠償的制度,并且提高了當人們侵犯知識產權之后,會造成的違法行為進行宣判,同時完善了醫療損害責任,并且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事故進行責任劃分。
一、民法典侵權責任內容更加完善,了解相關完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范圍,詳細了解具體的內容。
二、新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內容更加完善,對更多侵權內容做到更多的法律保護措施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內容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更加完善,個人的信息內容包括姓名以及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是個人信息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和個人的電子郵箱,包括健康信息和出行軌跡等都包含在個人信息范圍之內,對于泄露信息以及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公開本人的個人信息的行為,就會以行為的本身來認定已經造成侵權行為,所以侵權責任內容更加的保護了每一個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同時還對許多近年來出現的問題進行法律完善,例如從高空拋下危險物品,以及家養寵物傷人現象等,新規定實施將會以最大的程度去,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并且也對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亂象行為,做出了重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法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共95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據了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區別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區別:
1、前三章的內容表述差別較大。《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后和原《侵權責任法》第四章及以后,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異外,基本順序和結構是一樣,但前面兩三章的內容、結構差異較大。
2、責任主體特殊規定中的差異。
《民法典》增加了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勞務的一方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提供勞務的人進行追償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3、產品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中的差異。(1)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規定(2)增加了掛靠車輛出險后責任的承擔(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責任規定
5、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中的差異。差別不大。
6、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1)增加了環境修復責任(2)增加了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7、高度危險責任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
8、飼養動物損害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導致的損害結果發生的,要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比如雖然人家沒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氣,結果讓狗咬了,這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規定的差異。(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2)增加了物業官司對高空拋物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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