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短的真實法律案例(5個短的真實法律案例100字)
5條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例,并分析!
案例一: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滿14周歲,構成綁架罪與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造成死亡的后果已被綁架罪吸收,所以不再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只能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綜上所訴,本案滿足涉嫌罪名之各構成要件。案例二:嫌疑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盜竊罪尚未夠起刑點,故不再起訴),嫌疑人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符合故意傷人之構成要見,但因尚未年滿18周歲,故不適用死刑。案例三: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所謂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和以侵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財產為特征,不符合案情材料;本案現已針對的是網吧和網吧管理員,具有特定的對象,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案例四:本案嫌疑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三名嫌疑人均已滿14周歲,符合搶劫罪追訴年齡和個犯罪構成要件。(最后一個案例不全因此無法解答)很辛苦才寫完這么一堆呀!!!

找5個法律案例,真實的
第一個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李亞東、李紅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個月。
2009年1月4日,刑滿釋放不久的李亞東、李紅預謀采用盜竊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屬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了用于作案的銀行卡及移動電話。23日晚,二人竄至嘉興經濟開發區一座墳墓,用錘子砸開朱某的父親的墓玻璃,盜走裝有骨灰的骨灰盒,將寫有聯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獲悉后打電話聯系時,二李索要1萬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銀行賬號內打入2000元,但李亞東堅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報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網。
法院審理認為,李亞東、李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盜竊死者骨灰要挾死者親屬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第二個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罪并罰,合并判處被告人李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3萬元;判處張迎慶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李剛、張迎慶伙同他人,結伙采用虛構或冒用單位名稱、租用辦公地點、私刻單位公章和牌匾、辦理固定和移動電話、偽造工資收入證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獲得他人身份證明后向沈陽市、丹東市等地銀行申領信用卡160多張,冒充申請人接聽銀行的核實電話,騙取銀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進行惡意透支,造成多家銀行損失100余萬元。
2008年5月,李剛伙同他人使用虛假身份證向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申領5張信用卡,但在兩銀行發放之前被抓獲。
第三個
記者從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亳州市公務員考試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日前被檢察機關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舉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務員考試下午開考5分鐘左右,無線電檢測車即檢測到亳州職業技術學院考場信號異常,經警方技術確認和現場搜索,當場查獲張超、王宇、周云鵬等人。
經初步查明,今年4月,為使王昆通過安徽省公務員招警考試,張雙翼讓張超購買了一套考試作弊設備,考前張超與王宇、周云鵬聯系要求考試時予以幫忙。6月14日,王昆攜帶作弊設備進入考場,張超、張雙翼、王宇、周云鵬、楊從坤(另案處理)則分別駕駛兩輛轎車到亳州市職業技術學院考場。考試開始后,王昆通過微型攝像頭將試卷題目傳送給王宇、周云鵬做好答案,再由張超用對講機把答案傳給王昆。
目前,譙城區檢察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將王昆、張超、張雙翼逮捕,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將王宇、周云鵬兩名試用民警逮捕。
第四個
昨天凌晨3時左右,正是臺風“莫拉菲”襲擊深圳之時,有人趁著暴風驟雨行兇作案,羅湖區蓮塘畔山花園14棟108房住戶遭遇不測,家里五人,兩人被殺一人受傷,夫妻雙亡,兩歲多的孩子幸免于難,孩子的姥姥被打昏,老保姆被捅傷。
據小區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昨天凌晨大約3點多,蓮塘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趕來,進門一看,走道、客廳地面上都是血,兩歲多的孩子和姥姥坐在沙發上,老保姆肚子被捅傷倒在客廳門邊,女主人倒在洗手間門邊已經死亡,男主人則在12棟邊的白色轎車后備廂內已經死亡。民警到場后,將受傷的保姆送往醫院搶救,兩歲多的孩子和姥姥被民警接走。
畔山花園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案發時風大雨大,巡邏的保安員沒有發現異常,直到凌晨3時許民警趕到才知發生大案。隨即,保安員跟隨民警在小區內搜捕兇手,但找了很久也沒有結果,作案工具也沒有找到。
小區居民們介紹,這戶人家搬入小區快三年了,一對夫婦30來歲,是湖南人。男的做家具生意,女的做保險,女主人的母親照顧不到3歲的孫子,家里還有一個老保姆。出事的夫婦倆平時很少和小區居民來往。
昨日,羅湖警方有關人士證實該案中一對夫婦死亡,保姆受傷,兩歲多的孩子安然無恙,孩子的姥姥曾被打昏,但沒有大礙。至于案發原因,警方沒有透露。
第五個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沈某夫婦向劉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與前妻劉某離婚,女兒由沈某撫養。后沈某與朱某再婚。今年4月3日,朱某拿著偽造的劉某身份證,以劉某的名義起訴,請求判決變更女兒撫養權。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破綻,沈、朱夫婦被迫承認為了生育二胎而想出了這條“妙計”。事后,法院對沈、朱二人各罰款1000元,公安機關對朱某罰款200元并收繳了偽造的身份證。今年6月,獲悉上述情況的劉某怒不可遏,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權、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考慮到沈、朱二人能及時認識錯誤以及其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較適宜。
應該夠了吧?
還滿意嗎?
中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個
案例一:小孔、小建與小魯、小劉等人在北京某中學上學期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小孔向大東和小張提議購買刀具報復小魯等人,三人購買刀具六把。買完刀后小孔分別給小魯和小劉打電話約架。后小孔和大東伙同小張和小孫持刀與小建糾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來到某立交橋下,在橋兩側分頭等待小魯等人前來毆斗。當小魯、小劉糾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達時,雙方互相持械毆斗。其間多人受傷,輕重程度不等。??
法官說法:本案中的參與斗毆者大都已經成年,小孔和大東是未成年人。小孔、大東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持械斗毆,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東系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予懲處。小孔與大東最終以聚眾斗毆罪被分別判處刑事處罰。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后,將大明掩埋。??
法官說法:小毛和小夏兩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小毛和小夏分別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案例三:16歲的小鐘是北京某中學學生,他以虛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網站上注冊,與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并拍攝裸照,還以將裸照發至互聯網上為要挾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說法:小鐘無視國法,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發生性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小鐘被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后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后,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法官說法:小白在目睹母親殺害李某的情況下,幫助母親清理現場,掩蓋犯罪事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小白犯罪時未成年,其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情況下,主動、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實施犯罪、主觀惡性不深,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小白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案例五: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后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只,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余元。??
法官說法: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文、小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二人的具體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對該二人判處了刑罰。
找5個關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
一個富人去拜訪一位哲學家,請教他為什么自己有錢后變得越發狹隘自私了。哲學家將他帶到窗前,問他:"向外看,告訴我你看到了什么?"富人說:"我看到了外面世界的很多人。"哲學家又將他帶到一面鏡子前。問:"現在你又看到了什么?"富人回答:"我自己。"哲學家一笑說:"窗和鏡 都是玻璃做的,區別只在于鏡子多了一層薄薄的銀子。但就是因為這一點銀子,便叫你只看到自己而看不到世界了。"
1、情況不同
一只小豬、一只綿羊和一頭乳牛,被關在同一個畜欄里。有一次,牧人捉住小豬,小豬大聲號叫,猛烈地抗拒。綿羊和乳牛討厭小豬的號叫,便說:“他常常捉我們,我們并不大呼小叫。”小豬聽了回答道:“捉你們和捉我完全是兩回事,他捉你們,只是要你們的毛和乳汁,但是捉住我,卻是要我的命呢!”
立場不同、所處環境不同的人,很難了解對方的感受;因此對別人的失意、挫折、傷痛,不宜幸災樂禍,而應要有關懷、了解的心情。要有寬容的心!
2、自己
小蝸牛問媽媽:為什么我們從生下來,就要背負這個又硬又重的殼呢?
媽媽:因為我們的身體沒有骨骼的支撐,只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這個殼的保護!
小蝸牛:毛蟲姊姊沒有骨頭,也爬不快,為什么她卻不用背這個又硬又重的殼呢?
媽媽:因為毛蟲姊姊能變成蝴蝶,天空會保護她啊。
小蝸牛:可是蚯蚓弟弟也沒骨頭爬不快,也不會變成蝴蝶他什么不背這個又硬又重的殼呢?
媽媽:因為蚯蚓弟弟會鉆土, 大地會保護他啊。
小蝸牛哭了起來:我們好可憐,天空不保護,大地也不保護。
蝸牛媽媽安慰他:“所以我們有殼啊!”我們不靠天,也不靠地,我們靠自己。
3、鯊魚與魚
曾有人做過實驗,將一只最兇猛的鯊魚和一群熱帶魚放在同一個池子,然后用強化玻璃隔開,最初,鯊魚每天不斷沖撞那塊看不到的玻璃,耐何這只是徒勞,它始終不能過到對面去,而實驗人員每天都有放一些鯽魚在池子里,所以鯊魚也沒缺少獵物,只是它仍想到對面去,想嘗試那美麗的滋味,每天仍是不斷的沖撞那塊玻璃,它試了每個角落,每次都是用盡全力,但每次也總是弄的傷痕累累,有好幾次都渾身破裂出血,持續了好一些日子,每當玻璃一出現裂痕,實驗人員馬上加上一塊更厚的玻璃。
后來,鯊魚不再沖撞那塊玻璃了,對那些斑斕的熱帶魚也不再在意,好像他們只是墻上會動的壁畫,它開始等著每天固定會出現的鯽魚,然后用他敏捷的本能進行狩獵,好像回到海中不可一世的兇狠霸氣,但這一切只不過是假像罷了,實驗到了最后的階段,實驗人員將玻璃取走,但鯊魚卻沒有反應,每天仍是在固定的區域游著它不但對那些熱帶魚視若無睹,甚至于當那些鯽魚逃到那邊去,他就立刻放棄追逐,說什么也不愿再過去,實驗結束了,實驗人員譏笑它是海里最懦弱的魚。
可是失戀過的人都知道為什么,它怕痛。
4、神跡
法國一個偏僻的小鎮,據傳有一個特別靈驗的水泉,常會出現神跡,可以醫治各種疾病。有一天,一個拄著拐杖,少了一條腿的退伍軍人,一跛一跛的走過鎮上的馬路,旁邊的鎮民帶著同情的回吻說:“可憐的家伙,難道他要向上帝祈求再有一條腿嗎??”這一句話被退伍的軍人聽到了,他轉過身對他們說:“我不是要向上帝祈求有一條新的腿,而是要祈求上帝幫助我,叫我沒有一條腿后,也知道如何過日子。”
試想:學習為所失去的感恩,也接納失去的事實,不管人生的得與失,總是要讓自已的生命充滿了亮麗與光彩,不再為過去掉淚,努力的活出自己的生命。
5、釣竿
有個老人在河邊釣魚,一個小孩走過去看他釣魚,老人技巧純熟,所以沒多久就釣上了滿簍的魚,老人見小孩很可愛,要把整簍的魚送給他,小孩**頭,老人驚異的問道:“你為何不要?”小孩回答:“我想要你手中的釣竿。”老人問:“你要釣竿做什么?”小孩說:“這簍魚沒多久就吃完了,要是我有釣竿,我就可以自己釣,一輩子也吃不完。”
我想你一定會說:好聰明的小孩。錯了,他如果只要釣竿,那他一條魚也吃不到。因為,他不懂釣魚的技巧,光有魚竿是沒用的,因為釣魚重要的不在“釣竿”,而在“釣技”有太多人認為自己擁有了人生道上的釣竿,再也無懼于路上的風雨,如此,難免會跌倒于泥濘地上。就如小孩看老人,以為只要有釣竿就有吃不完的魚,像職員看老板,以為只要坐在辦公室,就有滾進的財源。
1、父子二人經過五星級飯店門口,看到一輛十分豪華的進口轎車。兒子不屑地對他的父親說:「坐這種車的人,肚子里一定沒有學問!」父親則輕描淡寫地回答:「說這種話的人,口袋里一定沒有錢!」 (注:你對事情的看法,是不是也反映出你內心真正的態度?)
2、晚飯后,母親和女兒一塊兒洗碗盤,父親和兒子在客廳看電視。突然,廚房里傳來打破盤子的響聲,然后一片沉寂。是兒子望著他父親,說道:「一定是媽媽打破的。」「你怎么知道?」「她沒有罵人。」 (注:我們習慣以不同的標準來看人看己,以致往往是責人以嚴,待己以寬。)
3、有兩個臺灣觀光團到日本伊豆半島旅游,路況很壞,到處都是坑洞。其中一位導游連聲抱歉,說路面簡直像麻子一樣。說而另一個導游卻詩意盎然地對游客說:諸位先生女士,我們現在走的這條道路,正是赫赫有名的伊豆迷人酒窩大道。」 (注:雖是同樣的情況,然而不同的意念,就會產生不同的態度。思想是何等奇妙的事,如何去想,決定權在你。)
4、同樣是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在作文中說他們將來的志愿是當小丑。中國的老師斥之為:「胸無大志,孺子不可教也!」,外國的老師則會說:「愿你把歡笑帶給全世界!」 (注:身為長輩的我們,不但容易要求多于鼓勵,更狹窄的界定了成功的定義。)
5、在故宮博物院中,有一個太太不耐煩地對她先生說:「我說你為甚么走得這么慢。原來你老是停下來看這些東西。」 (注:有人只知道在人生的道路上狂奔,結果失去了觀看兩旁美麗花朵的機會。)
6、妻子正在廚房炒菜。丈夫在她旁邊一直嘮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趕快把魚翻過來。快鏟起來,油放太多了!把豆腐整平一下!「哎?」妻子脫口而出,「我懂得怎樣炒菜。」「你當然懂,太太,」丈夫平靜地答道:「我只是要讓你知道,我在開車時,你在旁邊喋喋不休,我的感覺如何。」 (注:學會體諒他人并不困難,只要你愿意認真地站在對方的角度和立場看問題。)
7、一輛載滿乘客的公共汽車沿著下坡路快速前進著,有一個人后面緊緊地追趕著這輛車子。一個乘客從車窗中伸出頭來對追車子的人說:“老兄!算啦,你追不上的!”“我必須追上它,”這人氣喘吁吁地說:“我是這輛車的司機!” (注:有些人必須非常認真努力,因為不這樣的話,后果就十分悲慘了!然而也正因為必須全力以赴,潛在的本能和不為人知的特質終將充份展現出來。)
8、甲:「新搬來的鄰居好可惡,昨天晚上三更半夜、夜深人靜之時然跑來猛按我家的門鈴。」 乙:「的確可惡!你有沒有馬上報警?」 甲:「沒有。我當他們是瘋子,繼續吹我的小喇叭。」 (事出必有因,如果能先看到自己的不是,答案就會不一樣在你面對沖突和爭執時,先想一想是否心中有虧,或許很快就能釋懷了)
9、某日,張三在山間小路開車,正當他悠哉地欣賞美麗風景時,突然迎面開來一輛貨車,而且滿囗黑牙的司機還搖下窗戶對他大罵一聲:“豬!” 張三越想越納悶,也越想越氣,於是他也搖下車窗回頭大罵:“你才是豬!” 才剛罵完,他便迎頭撞上一群過馬路的豬。 (不要錯誤的詮釋別人的好意,那只會讓自己吃虧,并且使別人受辱。在不明所以之前,先學會按捺情緒,耐心觀察,以免事后生發悔意。)
10、小男孩問爸爸:“是不是做父親的總比做兒子的知道得多?” 爸爸回答:“當然啦!” 小男孩問:“電燈是誰發明的?” 爸爸:“是愛迪生。” 小男孩又問:“那愛迪生的爸爸怎麼沒有發明電燈?” (很奇怪,喜歡倚老賣老的人,特別容易栽跟斗。權威往往只是一個經不起考驗的空殼子,尤其在現今這個多元開放的時代。)
11.小明洗澡時不小心吞下一小塊肥皂,他的媽媽慌慌張張地打電話向家庭醫生求助。醫生說:“我現在還有幾個病人在,可能要半小時后才能趕過去。” 小明媽媽說:“在你來之前,我該做甚麼?” 醫生說:“給小明喝一杯白開水,然后用力跳一跳,你就可以讓小明用嘴巴吹泡泡消磨時間了。” (take it easy,放輕松放輕松些,生活何必太緊張?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何不坦然自在的面對。擔心不如寬心,窮緊張不如窮開心。)
12、一把堅實的大鎖掛在大門上,一根鐵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還是無法將它撬開。鑰匙來了,他瘦小的身子鉆進鎖孔,只輕輕一轉,大鎖就“啪”地一聲打開了。 鐵桿奇怪地問:“為什麼我費了那麼大力氣也打不開,而你卻輕而易舉地就把它打開了呢?” 鑰匙說:“因為我最了解他的心。” (每個人的心,都像上了鎖的大門,任你再粗的鐵棒也撬不開。唯有關懷,才能把自己變成一只細膩的鑰匙,進入別人的心中,了解別人。)
5個法律案例分析
又發現了一個..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夫,無證經營。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并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雇主經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終于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為了毀尸滅跡,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尸體火化。法院判決,雇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雇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雇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小偷與他并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并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最后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于鴿子糞引起的。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并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關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一天,和小伙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里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后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伙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么樣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里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后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愿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于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后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臺,后來又說托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于發生在院內屋后,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尸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后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尸,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后,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后來,公安局道歉,并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么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當媽媽出來后,發現女兒也正被一個超市員工搜身。
專家分析,只有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人員才有權利對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超市員工的這種做法是極為錯誤的。
事后,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創傷性應激精神障礙。醫生分析說是因為一些創傷事件使精神受到損害。通過鑒定,與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關系。
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響了學習,而且沒能參加中考。她成績很好且非常要強。
媽媽想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定此事影響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超市不服,認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張只賠償一年的平均工資。
專家分析,心靈創傷會伴隨一個人一生。精神撫慰金不同于醫療費,應有法官酌情裁量。
對于超市被偷的問題,他們應自己購置防盜設備。
誰能給我5個法律案例并寫出對案例的看法!!!(字數不限!!)答對了我還會加分!!!望認真回答!!!
轉載幾個案例供參考:一、民工裝修時受傷 雇主與酒店誰擔責案情:某縣長虹大酒店欲進行內部裝修,與湯某簽訂了一紙合同。雙方約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湯某必須按照酒店的要求進行裝璜,酒店驗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裝璜費。湯某接到該裝璜工程后,又找來楊某等人進行裝修,湯某每天付工資25元。2003年6月6日下午3時,楊某在切割硅酸鹽板過程中,被異物擊傷右眼,經法醫鑒定為工傷七級傷殘。現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湯某和長虹大酒店承擔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4萬余元。
分歧:對于本案,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湯某、楊某和長虹大酒店的關系是雇傭關系,現楊某在履行職務時受到傷害,理應由雇主來承擔責任,即由長虹大酒店來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和湯某之間存在著雇傭關系,而湯某和長虹大酒店之間的關系則為承攬關系,承攬人發生勞動事故,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錯,一般不承擔責任,因此,楊某在裝修過程中受到傷害,理應由雇主湯某來承擔責任,長虹大酒店對此并無過錯,所以并不需承擔責任。
點評:兩種意見所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確認楊某、湯某、長虹大酒店三乾之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我們知道,雇傭一般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承攬則是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攬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報酬的合同。就這二種合同而言,雇主對雇員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從屬關系,而承攬關注的是工作成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這兩種關系在實踐中存在著難以區分的情況,這時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區分: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揮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連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不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湯某和大酒店之間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勞動工具由湯某自備,大酒店并不定期給予勞動報酬,而是在湯某交付整個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給付報酬。從以上來看,湯某和大酒店的關系可以認定為承攬關系,而湯某和楊某之間則不然。楊某在工作中必須服從湯某的控制和支配,湯某則每天給付25元的報酬,雙方之間存在著身份上的從屬關系,這顯然屬于比較典型的雇傭關系。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湯某對楊某在裝修中受到的傷害毫無疑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認清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 [案情簡介]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傳染性疾病,不適宜在食品行業工作”為由,提出與職工田某解除勞動合同。田某對此不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經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職工田某是該公司餅干車間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該公司招錄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并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組織職工到醫院進行體檢,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認為,國家衛生部門明文規定,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能從事食品行業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屬于傳染性疾病,因而決定與田某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委員會認為,職工田某在合同期內,其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根據工齡長短享受醫療期,本企業工齡不滿3年的給予3個月的醫療期。”據此,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給予職工3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1)補發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資;(2)給予田某3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田某的醫療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案例評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性質缺乏應有的認識,從而導致其不能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該企業在田某患病醫療期內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至少錯誤有二:
一是企業以“田某患傳染病,不適宜在食品行業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約行為。企業與田某經協商簽訂了勞動合同,標志著雙方依法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的維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它的變更、解除、終止要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約束。即企業要與田某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在不具備法定的條件,也不具備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下單方解除與田某的勞動關系是有悖于《勞動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業沒有給予其醫療期,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既然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就應該享受,規定的義務就應該履行。企業與田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明確規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可以享受醫療期”,這一規定就是職工的權利。換言之,給予患病職工醫療期就是企業的義務,在田某患病后,企業沒有給予其醫療期,在客觀上造成了對田某利益的侵害。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維系和調整勞動關系的依據。無論是變更還是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都必須依法、依合同來行事,切忌出現違背法律和合同的行為。三、女工因懷孕被除名是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
申訴人:張某,女,某影像有限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影像有限公司
申訴人于1994年7月到被訴人處任快相經營部內勤工作,雙方于1995年12月30日簽訂自即日起至1997年12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書》和《員工崗位聘任協議書》,申訴人月工資為1300元。1998年1月雙方曾因申訴人懷孕后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1998年2月18日裁決:“被訴人與申訴人終止合同無效,合同自動延續至申訴人哺乳期滿;在申訴人懷孕、產期、哺乳期內,申訴人享受各項法規賦予‘三期’婦女所享受的各項權力;支付申訴人98年1月份工資1300元”。被訴人不服此裁決起訴至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98年6月19日撤訴。此后雙方因崗位問題未達成一致,申訴人未上班。98年7月20日至11月19日申訴人休產假,之后被訴人安排申訴人負責辦公區衛生與安全值班工作,申訴人因不同意被訴人變動其工作崗位而自98年11月20日起未上班。被訴人于99年3月1日對申訴人分別作出開除、聲明開除作廢和除名三個決定。申訴人先后于98年7月14日領取1998年2月至7月工資1228元、10月22日領取1998年8月至10月工資930元、11月19日領取1998年11月工資310元,共計3768元,申訴人未領取12月份工資134.95元,被訴人未支付申訴人99年1月至2月份工資。被訴人《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實施辦法》、《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規定》、《崗位聘任協議書》……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員工崗位聘任協議書》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在聘任期內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或變動乙方的聘任職務”。《規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條第4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處分:(2)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屬于被辭退人員(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30天)”。被訴人未給申訴人報銷生育費1666.18元、醫藥費1674.95元、子女50%藥費374.83元。申訴人要求裁定開除、除名決定無效;被訴人支付98年2月至99年7月工資20932元,并支付25%的補償金;報銷生育費2034.78元、獨生子女醫藥費374.83元;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處理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后,裁決如下:
一、被訴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訴人1998年2月至6月工資5500元、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生活費1710元,共計7210元; 二、被訴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報銷申訴人生育費1666.18元、醫藥費1172.47元即(1674.95元×70%)、子女藥費374.83元,共計3213.48元。 三、雙方終止勞動合同。 四、申訴人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費400元,申訴人承擔100元,被訴人承擔300元。
[案例評析]
因被訴人不服市仲裁委于1998年2月18日做出的裁決而起訴至法院,致使申訴人1998年2月至6月未能上班,責任應由被訴人承擔,故被訴人應按申訴人原工資數額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1998年11月19日申訴人休完產假后,被訴人安排其負責辦公區衛生與安全值班工作,符合《員工崗位聘任協議書》第三條第6款規定,申訴人應予服從。被訴人因申訴人自98年11月20日起不上班對其作出開除、聲明開除作廢和除名三個決定,均不符合《規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條第4款所規定的懲處內容,對此仲裁委員會不予認可。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在此期間生活費。鑒于申訴人應于1999年7月20日哺乳期滿,雙方勞動合同應屆時終止。因被訴人已支付申訴人1998年2月至11月份工資,根據當地勞動局等部門發布的《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的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工資,申訴人要求支付25%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和當地勞動局制訂的《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訴人應報銷申訴人所付醫藥費,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報銷申訴人子女50%醫藥費。申訴人請求支付獨生子女獎勵費,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仲裁庭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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