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討論與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企業被吊銷執照怎樣主張債權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負無限責任。
那么,如果對該個人獨資企業主張債權,而該企業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可以向其投資人主張。

經濟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1,王德華聘用業務員周某不違反法律規定
2,借款合同無效,周某違反了與王德華的約定,且個體戶給予周某好處費,說明個體戶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無效
周某對因該合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與張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據規定,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違反了約定,但是張三并不知道,所以張三為善意第三人。
虧損的3萬元,王德華有權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4,該企業所欠債務由企業全部資金償還,企業資金不足的由王德華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以及家庭其他成員個人財產清償。
個人投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對方要求父母承擔責任完全沒有依據,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急求經濟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案例答案?。。?/h2>
1,聘用李某不妥,因為李某作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
? ?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周某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應當賠償,負有刑事責任,依法追究其責任,沒收其違法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第四十條
? ?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該企業的債務應當由投資人負責,投資人王某負無限責任。即使企業注銷,投資人王某也應當對該企業的債務在注銷后的5年內負責。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求“個人獨資企業案例”
案例分析:個人獨資企業的雇員侵害本企業的財產利益
屬民事糾紛還是犯罪行為?
今年下旬,周某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60萬元設立了一家裝飾材料廠。同年8月份,該廠聘用的業務員胡某利用外出采購原材料的機會,將其經手的17萬元貨款借給某個體戶用于經營活動,胡某私下從該個體戶處接受利息(好處費)9000元。胡某的行為使得裝飾材料廠資金周轉困難,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某要求胡某盡快歸還借出的資金,但胡某不僅不歸還資金,反而不辭而別。周某遂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依法將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資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為占用企業貨款是民事糾紛,沒想到是犯罪行為?!?/p>
這是一起個人獨資企業的雇員侵害本企業的財產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于私營企業財產所有權的私有性以及其內部雇員主體身份的特殊性,長期以來,法律、法規對私有企業財產利益的保護一直限于民事手段。為彌補以往刑事立法之不足,體現《刑法》的公平保護原則,加大對私有企業財產利益的保護力度,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后的新《刑法》明確規定了私有企業的職工雇員侵害本企業的財產利益,可以構成下列三種新罪名:
一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本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以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索賄或受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非人情饋贈;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數額較大的財物。至于行為人是否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是職務侵占罪。本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或工作上主管、經手公司或企業財物等便利條件,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或本企業財物歸個人所有。
三是挪用資金罪。本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只是意圖暫時使用本單位資金,準備用后歸還,并不意圖永久占有。無論行為人是出于何種動機而挪用企業資金,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周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法》中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被公安人員逮捕,咎由自取。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