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案例(工傷賠償案例分析)
最新骨折工傷賠償案例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認定為工傷,,工傷職工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級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受到事故傷害前十二個月平均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原則上就按 當地社平工資或是實發工資算)。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干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案例
我表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我叔撫恤金5萬元。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余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關于問題的補充:
1、我表哥結婚后就和我叔分家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后來他們賣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里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
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
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余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余費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于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
工傷保險案例分析
一,張某的公司未辦理工傷保險,而工傷保險屬強制保險,公司未辦理,就應對張某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公司是不可以以張某是主要責任者只給予少量賠償.
工傷只存在是否認定的問題,而沒有責任之分,這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出發的.國家要求強制保險就是為了此.
有關工傷賠償案例 具體該怎么賠償
一、工傷怎么賠償?
員工發生工傷后,如果公司給職工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的話,公司只需要賠償一部分即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發生工傷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但是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體的工傷賠償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交通、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工傷職工到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公司按照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
職工因工傷要接受治療的,停工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公司支付。傷情嚴重或特殊的可延長,但不超過24個月。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只享受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公司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公司補足差額。
經職工提出,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公司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鑒定費由公司支付。
(八)其他情形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2、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負責。
4、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公司承擔責任。
5、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6、職工被派出境工作,依該國法律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
7、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東莞工傷賠償勞動爭議案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5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老板惡意注銷公司 難逃工傷賠償責任
張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釘架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未為張某某辦理工傷保險。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發生受傷事故,2014年1月4日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4年5月7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張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該公司為被訴人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與張某某于當日解除了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投資人為張某,注冊資本為1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承擔相關工傷待遇后,該公司被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通過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張某某未申報債權。清算報告顯示,該公司財產用于支付相關債務后,剩余財產為91204.93元,全部分配給張某,未預留張某某的份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該公司于上訴期間隱瞞債務情況,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币虼耍兄性簩⒃摴咀兏鼮閺埬硡⒓釉V訟。根據清算報告顯示,張某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故張某應當承擔該公司對張某某的債務,故二審判決張某應當向張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03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9589.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間工資519.6元;傷殘鑒定費用436元。
【法官說法】
非法注銷 罪責難逃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說,首先,關于訴訟主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本案的關鍵在于該公司的注銷是否經過了依法清算。該公司與張某某正在訴訟中,其明知張某某的聯系方式,應當通知其申報債權。清算人員并未通知張某某,屬于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故應變更其股東繼續進行訴訟。法官提醒,公司進行清算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注銷公司。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進行訴訟的過程中,應當時刻留意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和注冊登記情況,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其次,關于張某的責任范圍問題。該公司的注冊資本僅有10萬元,在張某某發生工傷,并經一審判決該公司敗訴后即被注銷,并將剩余財產91204.93元分配完畢。由于該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到底該公司的剩余財產是否僅有91204.93元,是不確定的,不能因為張某惡意注銷公司而減輕其債務,而且張某保證企業債務已清償完畢,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的承諾,所以二審認定張某需對該公司負有的全部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惡意注銷公司既不能逃避責任,也不能減輕責任,勞動者可以向有關人員追償,并可依法運用財產保全等手段以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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