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三(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
公司法解釋三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包括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債權人訴訟請求權;出資人出資義務;股東抽逃出資;股權歸屬;股權轉讓后辦理變更登記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怎么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予以規定的《公司法》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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