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理解與適用)
關于公司轉投資的法律司法解釋
公司法對轉投資的規定有: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轉投資是公司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我國規定的每一部法律都是有自己的基本原則的,像我們熟知的《刑法》的基本原則有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等。那么對于公司法來講,其基本原則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內容,幫助你進行具體了解。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具體種類包括:利益均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自治原則、股東股權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一)利益均衡原則
利益均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實現,是基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分析、均衡的原則。利益均衡意味著對某一利益過度保護的否定。堅持利益均衡原則,就要較好研究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及諸多關系可能對公司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這一企業法律形態發揮出較佳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基礎層面決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
(二)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原則。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動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三)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是指出資人自己進行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出資人對自己的決策、選擇行為負責;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主應對市場的變化,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特性: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制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的對照。
(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
股東股權平等是指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基礎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出資的性質一致、數額相同,在公司運轉中得到平等對待。股東股權平等并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股東各按其交納的出資額或所持的股份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大小、承擔義務的輕重與其向公司出資的多少成正比。出資少,享有的權利小,承擔的義務輕;出資多,享有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重。股權可以劃分為普通股、特別股,享有不同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有區別的。
(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并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
關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其實我國的公司法并沒有一章節明確規定了,以上內容都是法學學術上的歸納總結,僅供各位進行參考。其中總結的公司法基本原則包括了五種,即利益均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自治原則、股東股權平等原則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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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它對對公司的創立資格;進行管理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程序;公司管理層和一般職員的權利義務責任、違法條件都進行了設置。公司法是為了國家規范管理公司人員和行為而設立的法規,具有特定性、專門性,部分情況可進行涉外管轄。公司法立法解釋有哪些?以下是相關說明:
一、關于設立公司法的解釋
(一)公司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1、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2、評析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主體法。因而本條開誠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訂公司法的指導思想與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釋義
本條是關于我國法定的公司種類的規定。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這樣的規定是完全符合我國國情的,且也是不同法律體系國家規定的公司的主流形式。
2、評析
由于這兩公司的投資者都是股東,即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
其他按不同的企業法而設立的各類經濟組織都不屬于公司的范疇,僅僅是我們常說的企業,如國營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等等。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一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關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公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社會化生產而產生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作為市場主體,其設立和行為是否規范,治理結構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創造社會生產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過為公司提供切實可行的制度設計,以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使公司能夠按照法律的規范設立并進行活動,以充分發揮其優勢、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的經濟組織,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是出資者,享有股權;其他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可能成為公司的債權人,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確規定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對內規范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對外規范公司與交易對方的關系;并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實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及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使公司的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法立法解釋表明,公司法是為了管理和保護公司管理人員、債權人員而制定的。公司法對公司相關行為的規范管理是社會和市場的必然需求。法規中規定了公司的種類,案件的適用情況,糾紛出現時的處理方法和其他各項具體規定。關于公司法有法律糾紛或疑問的,可直接在律師365咨詢專業律師.
如何評價眾合法考的李建偉老師?
李建偉老師是眾合法考很受歡迎的老師。
如果你指的是他在司法考試培訓上的“怎么樣”,那毫無疑問是很好的,有獨特的方法。如果你指的是他在民法學術上的“怎么樣”,我只能說,一個高校老師去追求商業金錢的時候,就不要苛求他的學術了。
李建偉老師是我唯一一個能真正讓我明白民法各種法條背后邏輯的老師,講授法考20多年,法考界元老。孟獻貴就是他的博士生。
《李建偉民法60講》去年改名為《專題講座民法精講卷》,李建偉教授堅持使用紙筆批改。即便現代化的辦公軟件讓圖書撰寫和編輯工作變得輕松,但對于他來說,觸手可及的紙筆自由地在紙上進行圈點,這種感覺更加準確和高效,他始終堅持自己的“老方法”。
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釋 主要是哪些方面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只有6個條文,但內容非常豐富,切實提升了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利。
1、《規定》明確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請求對關聯交易中相關合同確認無效與撤銷,為中小股東提供了追究關聯人責任,保護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2、《規定》明確了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與相對應的離職補償,厘清公司與董事的法律關系,增強股東權益保護,降低代理成本。
3、《規定》明確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后,完成利潤分配的最長時限,使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落到實處;
4、《規定》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解決機制,強調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中強化調解,引導股東協商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
公司倒閉了,股東分紅款在大股東那里要怎么維權?
您好,您的問題屬于《公司法》范疇。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四條規定:"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雖然公司倒閉,分紅款屬于股東權益,仍然可以獲得。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分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在維權中,提交在公司的股東身份,股東會的有效決議等證據,即可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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