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婚姻法(2020年民法典婚姻法規(guī)定)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guī)離婚
新的《民法典》婚姻法就離婚問題作出了以下新規(guī)定:
1.有關離婚冷卻期的新規(guī)定。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經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又提起離婚訴訟,分居超過一年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揮霍了財產,法院可以少給或者不給離婚中揮霍的一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該條例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的司法解釋將無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都要求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有意愿,并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確已破裂,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應準予離婚調解失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持續(xù)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軍人同意,但軍人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雙方希望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shù)交橐龅怯洐C關辦理再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離婚,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擴展資料: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哺乳期的母親撫養(yǎng)。經母乳喂養(yǎng)的子女,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由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雙方應就費用的數(shù)額和持續(xù)時間達成協(xié)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來協(xié)議或者確定的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子女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主要原因消失后,恢復探視權。

2020民法典婚姻法規(guī)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法典的第五編,一共五章,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第二章結婚,第三章家庭關系,第四章離婚,第五章收養(yǎng)。婚姻篇與之前的婚姻法的變化主要,新規(guī)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等五處較大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條__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結婚、離婚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guī)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婚姻法2020年新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婚姻法2020年新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為:《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020年離婚新規(guī)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以及“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于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yè)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么新的規(guī)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一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一方如果說離婚,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并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于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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