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醫療糾紛處理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如何樣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有: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是什么?
一、醫療糾紛定義 本規定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產生分歧時發生醫療爭議,而向醫療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相關部門提請處理的醫患糾紛。 二、醫療糾紛防范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熟知并貫徹落實醫院各項規章制度,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相關執業培訓。 (二)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三)實行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發現醫療糾紛隱患要立即上報科主任、護士長或職能部門,積極介入,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之中。 根據醫療糾紛隱患的嚴重程度、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預計經科室內解釋協調可解決程度、若演變成醫療糾紛將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醫療糾紛預警分為三個級別: (一)一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的嚴重程度較輕,有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預計經科室內解釋協調問題可以解決,若演變成醫療糾紛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的嚴重程度較重,預計經科室內解釋協調有可能得到解決,若演變成醫療糾紛將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三級預警。指醫療糾紛隱患嚴重,極有可能演變成嚴重的醫療糾紛,即使經科室全力解釋協調,問題仍難以解決或涉及的醫療缺陷明顯,將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 三、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四、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一)根據醫療糾紛預警級別的不同,實行不同的處置方案。 1、一級預警要求醫護人員發現預警情況后,立即報告護士長及科主任。科主任、護士長應馬上了解情況,在科內通報以引起每位醫護人員的重視。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同時,加強醫患溝通,以化解醫療糾紛隱患。若科內處理不力,隱患進一步加重,則預警級別上升。 需報一級預警的情況:病人正常死亡、出現并發癥、病情發生重大變化、病危、重大手術、新技術、重大搶救、藥物試驗等;醫護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方對醫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滿的預兆(包括醫療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以及后勤、醫技、收費等方面的問題);有演變為糾紛可能性的其他情況。 2、二級預警要求醫護人員發現預警情況后,立即報告科主任及護士長。科主任、護士長接到預警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上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科室立即制訂消除隱患的方案、實施辦法并確定責任人(醫療糾紛責任人為引起或觸發醫療糾紛人員),力爭化解醫療糾紛隱患,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相應主管部門。若科內處理不力,隱患進一步加重,則預警級別上升為三級預警。 需報二級預警的情況: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現較重的并發癥、病情突然惡化;醫護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患者及家屬有不滿表現;演變為糾紛的可能性較大,一旦演變為糾紛則處理難度較大。 3、三級預警要求科室發現預警情況后,科主任、護士長立即上報相應主管部門(節假日及休息時間上報行政值班室)。相應主管部門立即派人與科主任、護士長及相關人員共同討論制訂消除隱患的方案,并上報分管院長。 需報三級預警的情況:醫護工作中存在明顯缺陷導致患者死亡、殘疾、嚴重并發癥;患者及家屬有極度不滿表現甚至威脅,極可能演變為醫療糾紛。 (二)主管部門接到糾紛預警報告后或患者直接來訪的醫療糾紛,負責調查并組織院內相關專業專家討論,必要時組織院外專家討論,討論結果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匯報。若為重大醫療糾紛,必須進集體討論,制訂處置方案。在接到投訴5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答復,如遇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20日。相關科室科主任、護士長全程協助調查、解釋答復。 (三)通過調查、分析、鑒定,對于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的醫療糾紛,應積極與患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的,簽署協議書或終結書;經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引導患方依法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申請仲裁或依法 訴訟 。 五、重大醫療糾紛集體討論制度 (一)重大醫療糾糾紛包括以下幾類: 1、患者死亡; 2、造成患者殘疾或重大生理功能障礙; 3、賠償額超過10萬元以上; 4、需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糾紛。 (二)集體討論時間定于每月的科主任聯席會。 (三)集體討論前,醫教部與醫患關系辦公室應及時將患者投訴、糾紛處理、調查情況以及專家討論意見進行通報。 (四)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共同商訂解決方案。 六、醫療糾紛處置保障機制 (一)糾紛處置過程中,醫教部、保衛科、院辦、信息科及事發科室在全力配合醫患關系辦公室共同處理醫療糾紛,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 (二)在醫療糾紛處置中保衛科應保護糾紛處置人員的安全。在發生以下突發性糾紛事件的,相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向保衛科報告,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 1、在醫院內 尋釁滋事 的; 2、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3、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護人員的; 4、非法限制醫護人員人身自由的; 5、占據辦公、診療場所,影響正常工作、醫療秩序的; 6、在醫院內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通道及大門等擾亂醫院秩序的; 7、搶奪尸體或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經勸說無效的; 8、搶奪病歷或損毀醫療文書的; 9、其他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為。 (三)處置過程中,發現新聞媒體介入糾紛的,醫院外聯部統一負責接待。 七、大額賠償審批程序 醫療糾紛賠償超過1萬元(包括1萬元)等大額賠償時必須由醫患關系辦公室主任提出意見,交醫教部主任、業務院長、院長審批,最后報審計處審核,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匯報,事后及時補全手續。 八、醫療糾紛責任追究 (一)未經醫院允許私自外出會診發生醫療糾紛的,按《醫院員工守則》處理,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并視情節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高職低聘、解聘或開除公職。 (二)對醫療糾紛責任追究處理按照《醫療糾紛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三)對涂改、偽造、銷毀病歷,偽造現場的醫務人員,要承擔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損失。 (四)對發生 醫療事故 不上報者,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或科室承擔。 九、本管理辦法下發之日起執行 從以上關于 醫療糾紛處置辦法 中可以看出,對于醫療糾紛,院方是非常重視的。

醫院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一、醫院如何處理 醫療糾紛 ? 醫院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 法規 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接待醫療糾紛投訴的規定及處理程序 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后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了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能夠當時答復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復或需調查后答復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 3、患者死亡后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尸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并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尸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尸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尸檢”并簽字。 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復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封存運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復印的病歷復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復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復印,應封存復印件。 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能與患者/家屬取得一致時,由醫教部、治安辦接待并繼續解決。醫教部依據患者家屬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調查討論,必要時須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6、醫教部在接待醫療糾紛中,被投訴科室科主任必須在場,如因特殊情況不在時,應向醫教部報告后,可委托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醫師現場負責對對投訴者提出的有關專業問題的解答。 7、發生醫療糾紛,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屬投訴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將結果答復病人或家屬。 8、當投訴者對我院醫療鑒定結論不服時,須按有關程序向上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鑒定。 9、醫務人員在接待醫療糾紛的投訴者時,應耐心、認真聽取意見,合理科學的,用較通俗的語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釋工作,以取得家屬/患者的配合。 10、接待醫療糾紛時,應詢問來訪者是否為患者被法律承認的直系家屬,以利醫療糾紛解決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時很容易就發生的,因為醫生的技術與患者的生命是存在直接的聯系的,一旦患者因為疾病的原因更加惡化或者直接失去了生命,患者的家屬必然會與醫院發生沖突,此時就需要醫院提前準備好完備的糾紛解決機制。
醫院遇到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醫院遇到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和訴訟三種方式。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醫患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衛生主管部門不得公開進行調解,也不得公開調解協議的內容。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一、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三、醫療糾紛為什么要選擇調解
出現醫療糾紛時,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氣解決問題。比起調解和訴訟的麻煩,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醫院也不希望將事態擴大,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但是,這只限于一些小的案件上,雙方對爭議事實和權益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或者爭議主體至少一方形成利他的意識及實施行為。但是,在實踐中,為了減輕醫院私了的壓力,醫院自行和解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有的醫院規定和解限額在一萬元之內。患者有時也會抓住和解的機會,跟醫院鬧,這時和解就難以達成。而當醫療糾紛讓醫院疲憊不堪時,它們也會選擇踢掉皮球,將之推給第三方調節機構或者院。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節機構。但是訴訟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選擇。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第三方調解中心的強制裁決力不強,實際上只能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因為,其中的成員大多是從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院退休的工作人員,關系圈強,而醫療專業性和法律專業性卻不強,所以,它在處理一些爭議較小的案件時發揮作用,對于一些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案件,往往客觀和公正不足,欠缺患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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