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關離婚(新婚姻法有關離婚,財產問題)
新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fā)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新婚姻法2022關于離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民法典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民法典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本來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在結婚之后對于物質的過度追求導致雙方的矛盾會越來越多,最終矛盾激化就會走向離婚的道路,在離婚的過程中,婚姻法就是在保障雙方的權益都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guī)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協議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并不會立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而是給予男、女雙方三十日的冷靜期,任何一方在三十日內改變想法,均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第二種是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guī)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有關婚姻登記規(guī)定的通知》第二項調整離婚登記程序規(guī)定中,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二)受理?;橐龅怯泦T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執(zhí)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五)登記(發(fā)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guī)定
現行《民法典》對離婚具體作出了以下新規(guī)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guī)定有哪些?
離婚條件的規(guī)定分為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兩種。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guī)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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