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改為民法典)
合同法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法?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征,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后,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么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后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逗贤ā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愿原則。合同自愿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愿約定?!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逗贤ā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擴展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于大民法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總則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條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 【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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