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事訴訟法新舊對比(2021民法典新舊對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21)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六、將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八、將第一百六十一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九、將第一百六十二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十四、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規則新舊對比
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修改過幾次?
民事訴訟法修改過四次。
分別是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2017年6月27日和2021年12月24日。
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出8處修改
2021新民事訴訟法全文
2021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內容有:
1、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3、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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