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付費內容侵權(影視資源傳播算侵權嗎)
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侵權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一個嶄新的概念電子書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電子書既可以拿在手持閱讀設備上瀏覽,也可以在計算機屏幕上閱讀。大部分電子書是需要付費下載的,那么將這些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侵權?今天小編就為你解答這個疑問。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侵權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侵權:購買書籍僅僅是取得書籍的所有權,未與著作權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確授權或者依據著作權人單方意思許可或者轉讓權利的,并不意味著附著在書籍載體上的著作權也一并概括或者具體的轉移。假設在沒有《著作權法》第22條對于合理使用的規定,那么將書籍電子版復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可能觸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而復制權,根據第10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電子書籍因其載體的特殊性,于沒有版權保護措施的狀況下,致使復制書籍內容在網絡時代變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復制成本下降,則導致著作權人包括發行在內的經濟利益極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作為對著作權利人的救濟,法律明文規定,權利人未許可他人復制或者轉讓復制權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實施針對其作品的復制行為。同理,讀者或者電子書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將作者作品通過網絡上傳至服務器、網絡硬盤或者其他網絡空間。否則著作權利人有權要強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請求賠償損失。但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個人」不同于「私人」,前者是指行為人自己使用作品,而后者則指代「他者」,通過交互方式(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傳播作品給公眾,囑咐其作品只作「私人用途」使用,屬于所謂的「私人使用」,但并非「著作權限制」意義上的「個人使用」。一字之差大異其趣。從邏輯上言,唯有「復制」及「演繹」行為能滿足「個人使用」的「個人」要件,因為這些行為均可由行為人「個人」完成;而對「發行」、「出租」等廣義上的「公眾傳播權」的限制,均無「個人使用」條款的適用余地。因此將作品通過交互式傳播給特定人,因為對象并非是「公眾」,所以并未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沒有探討是否滿足「個人使用」的必要了。換言之,只要作品在信息網絡環境中只能被特定少數人獲得,則并沒有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需注意:首先,讀者通過將電子書籍通過網絡提供給好友借閱,這一行為本身即涉及作品在電腦硬盤或者上傳至網絡郵箱等服務器這一有形載體中再現其內容,客觀上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這與讀者主觀認為是借閱或者贈與無關。其次,對于不同種類的書籍,適用的保護并不同。如果是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則依據上述通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視為對著作權的侵犯。如是已經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作品,如原版本的《三國演義》(不包括對三國演義的注釋本),則只需尊重作者署名、不對作品進行修改或者不對作品進行惡意歪曲篡改,則可以任意復制、傳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此類作品,因為已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不涉及侵犯著作權,也無需借助第22條「合理使用」條款抗辯。
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一個嶄新的概念電子書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電子書既可以拿在手持閱讀設備上瀏覽,也可以在計算機屏幕上閱讀。大部分電子書是需要付費下載的,那么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呢?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購買書籍僅僅是取得書籍的所有權,未與著作權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確授權或者依據著作權人單方意思許可或者轉讓權利的,并不意味著附著在書籍載體上的著作權也一并概括或者具體的轉移。假設在沒有《著作權法》第22條對于合理使用的規定,那么將書籍電子版復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可能觸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而復制權,根據第10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電子書籍因其載體的特殊性,于沒有版權保護措施的狀況下,致使復制書籍內容在網絡時代變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復制成本下降,則導致著作權人包括發行在內的經濟利益極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作為對著作權利人的救濟,法律明文規定,權利人未許可他人復制或者轉讓復制權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實施針對其作品的復制行為。同理,讀者或者電子書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將作者作品通過網絡上傳至服務器、網絡硬盤或者其他網絡空間。否則著作權利人有權要強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請求賠償損失。但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個人」不同于「私人」,前者是指行為人自己使用作品,而后者則指代「他者」,通過交互方式(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傳播作品給公眾,囑咐其作品只作「私人用途」使用,屬于所謂的「私人使用」,但并非「著作權限制」意義上的「個人使用」。一字之差大異其趣。從邏輯上言,唯有「復制」及「演繹」行為能滿足「個人使用」的「個人」要件,因為這些行為均可由行為人「個人」完成;而對「發行」、「出租」等廣義上的「公眾傳播權」的限制,均無「個人使用」條款的適用余地。因此將作品通過交互式傳播給特定人,因為對象并非是「公眾」,所以并未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沒有探討是否滿足「個人使用」的必要了。換言之,只要作品在信息網絡環境中只能被特定少數人獲得,則并沒有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關于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于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我的網課老師把我的付費網課錄下來并上傳至視頻平臺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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