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標法案例(侵權商標法案例新聞)
商標法侵權案例
商標法以下規定,供您參考: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個人認為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依據是B市針織廠違反了第五十二條第(一)的規定,但是好像題干中沒有出現A市針織廠的請求。如果是按照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好像不能并處罰款。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
1、某旅游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游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
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游客來丹東旅游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
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某酒莊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莊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舍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噴涂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3、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1年3月,寬甸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南孚”牌電池,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銷售及庫房內存放的南孚電池,經商標所有人認定為侵權商品并出具了《鑒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寬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處罰:1、沒收侵權“南孚”牌電池29件;2、罰款4萬元。
4、鳳城市某增壓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8月,鳳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生產車間中發現了標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壓器、增壓器機芯、增壓器渦殼、增壓器中間體、增壓器空包裝箱。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注冊商標品牌授權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議書以及使用許可合同書,且無法提供出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4年冬開始無照從事增壓器組裝生產活動,直至2021年1月注冊了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并于2021年5月開始生產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該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5、某甲訴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與被告某公司(乙方)簽訂《棋牌游戲開發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麻將游戲測試版交付后,雙方一直就麻將胡牌不顯示、分數計算錯誤、游戲規則、托管等問題進行溝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戲開發合同,雙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訟至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項,并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棒棒雞侵權案例,違反了哪些商標法
您好,
該案例中,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
一、成都廖記管理公司、天之辰棒棒雞店的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中,天之辰棒棒雞店銷售紅油兔丁等熟食品,與涉案商標1-2核定使用的肉、腌臘肉,均屬于動物類食品,在食品加工方法、消費人群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類似商品。天之辰棒棒雞店的經營方式是為消費者提供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與涉案商標3核定服務的餐廳、飯店、快餐館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為消費者提供餐飲,構成類似服務。
二、天之辰棒棒雞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2“”相比,涉案商標2中的“廖記”文字和讀音皆相同,二者整體呼叫相同,相關公眾在購買商品時,容易對該標識店鋪內銷售的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2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二者構成近似。
同時,“”與涉案商標3“”相比,文字部分均有“廖記”二字及讀音相同,經營者均是將其使用在經營場所的店招、裝潢等上,均是提供肉類熟食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該標識店鋪內銷售的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3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近似。
綜上,成都廖記管理公司未經廖記股份公司許可向天之辰棒棒雞店提供侵犯廖記股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店招,天之辰棒棒雞店將該店招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以及在收銀條中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廖記股份公司涉案3個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侵犯。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藥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于“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于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后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準。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于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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