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民法典婚姻法離婚(2021年新民法典婚姻法離婚孩子撫養權)
2021年新的婚姻法條離婚規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舊的婚姻法同步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居住權;
2、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3、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4、起訴離婚后不支持,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起訴準予離婚;
5、婚姻存續期債務判定的區別;
6、增設婚姻無效的情形;
7、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8、關于疾病判斷婚姻是否有效改為可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婚姻法離婚2021年新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離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首先在夫妻婚姻關系破裂時申請離婚多了一項規定,那就是離婚的冷靜期,民法典要求夫妻雙方從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之日開始,在三十天之內若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可以要求撤回離婚登記,若是仍然需要離婚,則夫妻雙方應該在三十天內前往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協議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并不會立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給予男、女雙方三十日的冷靜期,任何一方在三十日內改變想法,均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第二種是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第二項調整離婚登記程序規定中,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