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怎么認定(民事欺詐的構成)
民事欺詐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
故意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讓對方在違背真實愿意情況下做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一方故意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讓對方在違背真實愿意情況下做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為欺。以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怎么認定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
認定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方法如下: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民事欺詐的認定 民事欺詐怎么判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2、民事欺詐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為無效,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合同法》中規定,合同中存在欺詐等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還需侵害國家公共利益,不然僅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3、受欺詐方做出意思表示。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這要求欺詐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欺詐。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錯誤而意思表示的故意。3、受欺詐方做出意思表示。雖然欺詐方有故意行為,并使得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是最后受欺詐方沒有做出意思表示,則欺詐當然沒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受有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欺詐造成的錯誤造成。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并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事欺詐如何認定立案標準
應這樣認定民事欺詐案的立案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認定處罰結果如下:
1、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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