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案例(醫患糾紛案例分析處理)
婦產科醫患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一、婦產科醫患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法規 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 醫療事故 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各種解決途徑的優缺點 1、 訴訟 。 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的權威裁判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等因素使得訴訟在 醫療糾紛 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的地位。 然而訴訟的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化不可避免地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 證據 是 醫療事故鑒定 結論,由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效力有較大影響,致使重復鑒定,費時費錢;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敵視,嚴重破壞醫患關系。 2、行政裁決。 即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由于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決。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但是,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面臨很大的障礙,主要是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既是醫療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的開辦機構;就象足球比賽,一個人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這場比賽的公正嗎?在部門保護主義以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對醫療衛生部門的裁決的公正性仍然引發較多的質疑;再有,醫療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主要立足于 醫療損害 的具體事實,而對糾紛所面對的社會環境、醫患雙方利益等缺乏綜合評估,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所以,目前選擇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的路徑的案例日趨減少。 3、和解。 即是協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建立在一個重要的基礎之上,就是糾紛主體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也正是由于現實中國這一基礎未能很好形成,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私權觀念、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等觀念的匱乏,導致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理解不清,患方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結果是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說就是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 由于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目前我國鮮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第2條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糾紛 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養 、監護、 撫養 、 繼承 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屬于不可仲裁的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 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責任,應該屬于其受案范圍。并且仲裁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即可。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醫院而不管是婦產科都應該對醫患糾紛這個問題提起重視,因為患者之所以會追究醫院主要還是因為醫院做出了侵犯他們的行為,所以醫院應當積極及時地做出反應并且合理地與患者溝通最后協商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你見過的醫患關系的案例?
如下: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華醫院胸外科6名醫護人員受傷,其中1人被刺重傷住院。這個被媒體命名為“131事件”的醫療糾紛,記者采訪當事人劉魁。據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劉魁父親死亡之后,家人無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釋。
于是次日劉魁家人開始在新華醫院急診大廳擺放花圈抗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卻將花圈搶走,扔在醫院外的馬路上,劉家負責看花圈的親戚也受到襲擊,弟妹及姑姑被打,導致家屬情緒失控而引發該事件。
介紹
和諧的醫患關系是需要雙方共同建立的,醫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病人謹遵醫囑,理解至上。如果治療效果沒有預期的這么好,我第一反應是反省自己是不是按照醫生的要求做的,控制變量排除各種因素,實在找不到原因就詢問醫生。
如果實在有醫療矛盾,請走法律途徑維權!打醫生或者去醫院大吵大鬧害人害已,這是最愚蠢的維權方法。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為醫生語言不當引起的醫療糾紛有那些病例?
醫生語言不當屬于醫患溝通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知情同意和隱私權保護方面。實踐中案例很多,可以說每個醫院都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比較著名的是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產婦死亡案,還有一個是在王利民編寫《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46頁的告知瑕疵糾紛。
有哪些經典的醫患溝通案例?
以前在治安干副大隊長的時候,負責醫患糾紛,經常和醫院打交道。接觸過的院長,一般都比較文氣,或者說難聽點比較慫。其中一個院長是腦科專家,人很帥,平時和他接觸感覺口才很好。可有一次處理醫患糾紛,家屬一定要和他談,就要求家屬出五名代表和院長談。結果被人指著鼻子罵,就低著頭生悶氣一樣,最后還是我拍桌子說不想好好談就滾出去。事后,他說快被氣死了。我說談判不是讓你來聽他們罵人的,是一個對話的平臺,對方無腦的亂噴和無理的要求,你當場指出就是,對方只有五人形不成圍攻,我們在邊上又不可能打你。你一聲不響,倒好像心虛一樣。這次讓我領會了,不是學歷職務高業務強,就能當一個好的談判人。之后,這個醫院談判都是讓醫務科長上。這位科長,其實也是個主任醫生,可他的風格就像個潑皮一樣。他是個矮個子,不過風格很強硬。談判時碰到醫院方無過錯而對方蠻不講理的,他就擺出一副愛咋咋地的架勢。有一次,一個家屬和他懟了起來,拍桌子說,沒公安在今天就揍你。他站起來拍著禿了的腦門說:來,往這里打,我躲一下不是人。對方倒被他唬住不敢那么囂張了。我也被他嚇了一跳,生怕對方來一句:從來沒見過有人提出這種要求。然后真的揍他一頓。
其實,談判真是一門技術甚至可以說是藝術,會談判的,會掌握整個局勢,不會被對方帶節奏。
但是談判最重要的是底氣,所以說弱國無外交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