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及基本要素)
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于匯票的特殊規定。
2、性質不同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征表現在:
其一,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3、分類不同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4、付款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企業。
5、使用范圍不同
支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6、當事人不同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支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7、追索權不同
支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擴展資料: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
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特征
票據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占有證券。任何人欲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占有票據。
(9)票據是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票據。
(10)票據是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在實現票據權利后,必須將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相關事項是票據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1.絕對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各類票據共通的絕對記載內容有:
(1)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
(2).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票據收款人的記載。收款人是票據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據的債權人,因此票據必須記載這一內容,否則票據即為無效。
(4).年月日的記載。這一般是指發票年月日的記載。年月日是判定票據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重要標準,因此,票據必須將此作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即為無效。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項。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匯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區別是什么
首先,支票、匯票、本票都屬于票據。票據即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支票包括轉賬、現金、普通支票三種;匯票包括銀行和商業匯票兩種。
1.性質不同:支票、匯票為委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匯票由第三方受委托支付。
2.因為其性質不同,就導致了他們的基本當事人不同:支票和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實質上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一人)和收款人。
3.出票人責任異同: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責任;匯票無直接支付責任,只有擔保責任。復本: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4.絕對記載事項的不同:由于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拓展資料
一、 匯票、本票、支票的共同點
1. 具有相同的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 同樣具有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 最大功能是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二、銀行承兌匯票以應收票據入賬。把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下來(正反面都要復印)作為原始憑據。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1. 承兌匯票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2. 承兌匯票與支票有什么區別
①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②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并非債務人;但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在作出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付款。
③出票人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不會墊款; 而銀行承兌匯票中的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銀行作為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3. 承兌匯票分為幾種
兌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同時按照存在形式,票據又可以分為:紙質承兌匯票、電子承兌匯票。

通俗地講解一下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吧。
1、概念不一樣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兩方。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分類不一樣
匯票分為:
(1)按付款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分為: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和轉賬本票。
支票: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劃線支票、保付支票、現金支票、銀行支票、旅行支票。
3、付款期限不一樣
匯票方面,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
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支票
百度百科-本票
百度百科-匯票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別主要有: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銀行。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匯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匯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機構;
(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見票即付,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拓展資料】
一、匯票收藏[huìpiào]?基礎釋義.背書人。背書人是指收款人不擬憑票取款,而以背書交付的方法,轉讓匯票,賣給他人。收款人背書后成為第一背書人,以后匯票繼續轉讓,
二、背書人。背書人是匯票的債務人,對于匯票,擔保承兌及付款,萬一匯票遭拒付,他就保證償還票款。出票人。出票人是開立匯票、簽字和交付匯票的人。在承兌前是主債務人,承兌后是從債務人。他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匯票承兌和付款,并保證如果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他將償付票款給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書人。承兌人。當票據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由一個第三者參加承兌匯票,簽名于上,他就成為參加承兌人,也是匯票的債務人。保證人。保證人是由一個第三者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經過保證簽字的人就是保證人,他與被保證人同責,負與被保證人相同的出票人或背書人或承兌人的責任。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分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三、詳細釋義,銀行或郵電局承辦匯兌業務時發給的支取匯款的票據。清薛福成《通籌南洋各島添設領事官保護華民疏》:“又考數年前美國舊金山銀行匯票總數,每歲華民匯入中國之銀,約合八百萬兩內外。”《官場現形記》第二九回:“下馀五萬,黃胖姑給他一張匯票,叫他到南京去取。”夏衍《法西斯細菌》第一幕:“前天家里來了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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