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合同法 案例分析
遠達公司應當支付貨款29150元,并支付違約金1457.5元。
遠達貿易公司將蓋有本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給韓某,委托他購買建筑材料,使善意相對人佳麗服裝廠有理由相信韓某有代理權,屬于“表見代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案中,經理知道韓某以自己公司名義實施與佳麗服裝廠簽訂合同不置可否,應當視為同意。所以合同成立。
按《合同法》規定,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本案中,運動服價格已上漲10%,故遠達公司應當支付29150元,并承擔違約金29150*5%=1457.5元。
補充提問是錯誤的。
1、遠達貿易公司將蓋有本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給韓某,委托他購買建筑材料。——這是最典型的“表見代理”。
2、而此時運動服的價格已經上漲了10%, 遠達貿易公司仍按原價付給佳麗服裝廠貨款2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顯而易見是錯誤的。理由我已說得很清楚了。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形,對應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關于合同法的案例有什么內容?
關于 民法典 的案例,依據民法典規定,當事雙方對于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應當簽字蓋章,合同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簽訂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生效 是指當事雙方簽字確認,合同生效,法律行政 法規 批準生效的合同,應當按照其程序辦理,如果沒有規定,合同成立就生效。 對方跟我簽訂合同,只簽字但是沒有蓋章會有效嗎? 根據: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根據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里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于應當幫里批準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準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準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那么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 . 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的,那么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于您沒有責任.由于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 。 附: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里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決定了,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無效合同 的后果: 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于 合同無效 后 民事責任 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于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并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 關于民法典的案例 ,依據民法典規定,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未履行無效合同的,雙方也未遭受損失,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因為無效合同造成一方損失,一方有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雙方有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合同法的案例 急求解答
<<合同法>>第二十條第(四)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耍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示表示。"
1,商人甲發出的是附條件生效的要約,即電匯55萬美元到其帳戸。誰滿足了這一條件,那么商人甲在款到后15日內,就會向誰交貨。
2,商人乙作出的承諾不符合商人甲發出要約的意示表示,即其作出的成諾不能生效,或者說商人乙還沒有作出承諾。商人乙雖匯了55萬美元,但并沒有匯進商人甲的帳戶,該款項仍屬商人乙掌控,該行為實際上是對商人甲的要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甲的意思是款到交貨,而乙的意思是交貨付款,兩者表示的意思大相徑庭,根本就沒有達成一致。
綜上所述,商人甲與商人乙采取要約丶承諾方式訂立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能成立。
合同法案例
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該附隨義務不是法定也不符合習慣,當然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另行約定,認定沒有附隨義務;損失,如果能找小偷追回便罷,追不回,損失自擔。當然了,這是考試,實踐中“按鬧分配”這種是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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