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113條(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順序
法律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職工怎么辦,除了工資保險外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僅供參考
如仍有剩余財產,可以清償員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除了員工應得的工資和各種保險費用外,員工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員工的工齡進行計算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最高是12個月的,工資的計算方式是在公司破產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達到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破產,首先要保證公司職工工資的發放。因離職而需要補償的經濟補償金不在破產優先補償范圍內的,如若公司有多余的財產,可以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破產法》
第48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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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解釋:《破產法》公布前后的職工債權的清償有何不同?對于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本法采取了“新老劃斷”的辦法,規定在本法公布以前形成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債權,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擔保的財產中清償。而本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則是擔保權優先受償,職工債權只能通過無擔保的財產清償。關聯法條:《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法》第109條:別除權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誰知道新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有抵押擔保的債務應在什么順序償還?
根據破產法113條順序如下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職工債權
所欠稅款和其他保險
普通債權
對于有抵押但保的債務不受上述順序限制優先償還,但是對于新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債權按上述順序對無擔保財務受償后,仍不足的可優于擔保權人對擔保財務受償,即此時職工債權優于擔保權人對擔保物受償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順序法條
當一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后,眾多 債權人 的清償順序該如何排列?《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是這樣規定的: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同時,當 破產財產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產債權”?就是那些除了擔保債權以外的一般 債權債務 關系,包括企業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各種債權,此類債權大多因正常的商業行為而產生,如各上下游業務企業和該破產企業之間的各種債權關系;同時也包括因企業侵權而產生的各種債權,此類債權大都發生在消費者和企業之間,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結石寶寶和廠家之間的關系。 企業一旦進入 破產清算 程序,就意味著企業已不能夠支付到期 債務 ,而對各種債權的不同順序安排,意味著注定有一部分債權得不到保護。仔細分析現有的清償順序,就會發現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那些與企業的破產有著直接關系的各種債權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而與企業關系稍遠的債權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現有破產法保護的獲得優先順序的債權人,恰恰是導致企業破產的人。 一般而言,企業之所以會破產,除極少數可歸結于外部特殊環境的因素——如某種原材料的價格暴漲或者暴跌而導致企業經營行為難以為繼,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破產之所以發生,還是企業內部原因所導致。即便是原材料價格暴漲暴跌這種外部因素致企業破產,我們也還可以找到企業內部經營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車之所以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從根本上講是因為企業的經營成本太高,企業員工過高的 工資福利 影響了它的競爭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產,表面上看是受次貸危機影響,但究其實質,還是企業內部經營不善、資產配置不合理導致了公司受次貸危機影響過大,從而產生了短期的資金危機,無奈之下只好破產;而三鹿之所以破產,更是源自企業本身不合法經營。 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產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費者無法獲得三鹿的賠償;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經營者和職工,卻能合法地獲得賠償。據媒體報道,今年11月20日, 石家莊 法院作出裁定,終結了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裁定顯示,三鹿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這意味著,三鹿已無力承擔對結石寶寶的任何賠償。成千上萬深受三鹿之害的結石寶寶無法獲得賠償,但三鹿內部員工的各種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卻可獲得賠付。 這樣的賠償順序無疑是有失公正的。企業破產法之所以必須,乃是為了保護企業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企業繼續運營下去,將嚴重損害現有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將產生更多潛在的債權人。因此,破產就成為企業和債權人不得不進行的一個選擇。但是按照現有的賠償順序,企業破產的受害者恰恰是與企業經營無關的外部關系人,而那些導致企業破產的內部關系人的債權卻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這樣的制度設計與其說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毋寧說企業破產程序已經成為保護企業內部利益人的合法途徑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破產清償順序不僅僅在我國存在,也是世界上各主要國家的普遍做法。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破產法第507條和第726條的規定,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第一,破產案件審理的行政費用;第二,從強制 清算 申請提出后至 債務人 被宣告破產時止,債務人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第三,債務人欠其雇員的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第四,債務人雇員的福利;第五,糧食生產者或水產品生產者的債權;第六,消費者所交付的 定金 ;第七,某些政府稅收;第八,一種特殊的銀行 保證金 ;第九,除以上八種以外的其他無擔保債權。在這九種債權中,只有上一級的債權人已獲得充分清償后,下一級債權人才可以開始分配,同級的債權人之間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美國的這種安排,和中國的大同小異,都是將債務人欠其雇員的工資和勞務報酬等費用放在普通債權人之前。之所以做出這種安排,在美國可理解為是強大的勞工力量游說的結果。而在中國,則可視作是政府為了保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而采取的措施。不過,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最后的后果都是一樣,那就是企業的內部關系人比企業的外部關系人在獲得破產企業的財產方面更具優勢。 企業如果所有的財產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的話,那么企業就會面臨破產。但是破產就要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對于清算是有一定的先后順序的,先在公司里面的職工的工資,需要優先受償,其次才是公司以外的債權人,之后才能夠到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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