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民法案例分析1000字)
民法案例
如果商業類的銀行,它需要具有安保義務,也就是保證在銀行辦理業務的人的安全,但是兩位個體戶死亡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如果銀行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這個銀行案發時沒有保安,所以要承擔補充責任~ 新的侵權責任法是這樣規定的~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我有一個10歲男孩十分頑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剛買的一塊進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錢的價格賣掉,我妻子幾經追問才找到買主,耐心向對方說明情況,要求返還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錢。但對方卻說手表是買的,又不是騙來的,怎么能退呢?請問,我們可以要求買方返還手表嗎?
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進行與他們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僅10歲,偷偷將你妻子的手表拿出賣掉,這種買賣活動明顯地超出了他的年齡、智力的適應程度。這就是說,作為一個10歲的孩子,還不足以認識手表的實際價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從事買賣活動。因此,你的孩子賣掉手表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你要求對方返還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對方堅持不予以返還,你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說好的人車分流豈能說改就改
購房前,周某等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片等宣傳資料中看到,其所購買的小區設有人車分流設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來業主們得知:在開發商天福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規劃中,該小區并非人車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過竣工驗收后,以草皮覆蓋地面車位的方式營造人車分流的“假象”,而有關部門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刻責令天福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地面車位。至于“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筑,不能使用。
當業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時,卻被告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其保留對小區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解讀:“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劉佳表示,《民法典》實施后,其第496條規定了格式條款不訂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因此,開發商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僅必須公平地設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必須對相對方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不能視為雙方對該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該條款內容亦不得訂入合同、進入效力評價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判例顯示,條款制定方利用地位優勢制造“霸王條款”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市場交易將更加公平、規范。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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