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案例分析(繼承法案例分析題)
急,關于繼承法的案例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判對于訴爭房屋在各繼承人之間的分割是否適當。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結合訴爭16號院和12號院內相關房屋建造時的家庭成員情況、后來分家的事實以及農村習俗,可以認定16號院內北正房4間、西廂房2間,以及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1排北正房3間,均系李××夫婦所建造;關于房屋建造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子女參與因素,不能構成獲得相關房屋產權的法定理由,故李××夫婦系前述房屋的共有人。李×2、李×1、趙×上訴稱16號院內部分房屋系李×8夫婦所建,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據此,李××夫婦主持的分家行為系有權處分,雖然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分家內容存有爭議,但通過之后的居住事實及郭×之陳述可以認定,系將16號院內北正房4間、西廂房2間分給李×8,將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1排北正房3間分給李×3,其時李×8夫婦已結婚,故李×8所分房屋應屬李×8、趙×之夫妻共同財產;同理,李×3所分房屋應屬李×3、張×之夫妻共同財產。李×2、李×1、趙×上訴稱前述16號院內的房屋、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1排北正房3間在分家時分給了李×8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2排北正房3間、西廂房3間的權屬問題,鑒于相關房屋建造時李××夫婦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且郭×認可其與李××均未參與建房,故應認定前述房屋系李×3、張×所建;據此,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2排北正房3間、西廂房3間應歸李×3、張×所有;李×2、李×1、趙×上訴稱前述房屋中應當有李榮來夫婦的份額,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李×3、張×分家取得12號院內自北向南數第1排北正房3間,故12號院內所有房屋均歸李×3、張×所有。關于16號院內相關房屋的分配問題,李×8、趙×因分家取得16號院內北正房4間、西廂房2間;2002年,李×8死亡,因未留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對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據此,應確認16號院內房屋的一半歸趙×所有,剩余一半作為李書青的遺產進行分割;經本院審核,原審法院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經計算確認趙×取得16號院內房屋的五分之三,李×2取得16號院內房屋的十分之一,李×1取得16號院內房屋的十分之一,郭×取得16號院內房屋的六十分之七,李×3、李×4、李×5、李×6、李×7分別取得16號院內房屋的六十分之一,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審法院根據房屋面積及本案具體情況,并考慮生活需要,酌情確定各繼承人所分得的房屋份額,并無不當。另,關于李×2、李×1、趙×所稱的原判超審限審理的問題,鑒于原審審理中存在調解的情形,且李×2、李×1、趙×所稱之情況并不構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亦未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結果,故對于李×2、李×1、趙×發回重審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李×3、張×負擔230元(已交納),由郭×、李×4、李×5、李×6、李×7、趙×、李×2、李×1各負擔115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690元,由趙×、李×2、李×1共同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繼承法案例分析,求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1、在本案例中,明顯的是女兒張丙沒有繼承人,應該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親張乙和母親王某系輩分相同,故同時死亡。
2、《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兒張丙比她先死,丈夫張乙與她同時死亡,即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丁某當然有權繼承。
3、張乙與王某系夫妻,20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各自10萬。張乙的10萬元由他的父母繼承,王某的10萬由她的弟弟丁某繼承。
繼承法案例分析!
一、馮強先死亡,推定馮長根先于馮勇死亡,馮勇最后死亡。
二、馮長根有遺產9萬元,有三個繼承人(馮強、馮勇、馮儀),馮強的份額3萬元由馮嘯鳴代位繼承,馮勇的份額3萬元由高玉芳、馮小麗轉繼承,馮儀的份額為3萬元。由此可知馮嘯鳴繼承了3萬元,而馮小麗只繼承了1.5萬元。
三、高玉芳得1.5萬元,王利為0,馮儀得3萬元。
繼承法案例分析
一、 案情介紹:
2012年12月2日12時許,某社區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騎電瓶車與吳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擦,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王某系王仁義(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張王某所在單位支付工亡賠償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喪葬費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銀行存款、房屋等財產。現王仁義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賠償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款334000元,合計934000元,王仁義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時分割王某的銀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財產。 訴訟過程中,李女士、王楠辯稱:
1、王仁義的訴請與法律規定不符。交通事故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屬于遺產分割范圍。
2、王仁義的訴請與事實也不符。上述賠償金是李女士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的,與王仁義沒有關系,王仁義之前已經從賠償金中獲得了70000元,其余的賠償金王仁義不僅知曉也同意賠償金的使用范圍,并立下了字據,也就是大部分給了王楠。王仁義再主張權利違反了自己的承諾,況且還有一部分償還了王某生前的債務,王仁義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據,沒有更多的家庭財產。
4、王仁義的訴請違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請求法院駁回王仁義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
李女士與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與王某的女兒,王仁義系王某的父親。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車禍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后經法院判決,吳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賠償金334000元。法院同時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與李女士、王楠、王仁義達成協議,除去已經支付的喪葬費19700元外,與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合計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領取,并分給王仁義70000元。2013年1月22日,王仁義與李女士自愿簽訂了一份協議,李女士與2013年1月22日將賠償款中的50萬元存入王楠名下,并與王仁義約定,這筆錢除用于王楠的學習生活醫療開支外,任何人不得動用,直到王楠年滿16周歲止。
二、案件焦點:
1、關于繼承人范圍的確定。 遺產繼承案件,首先必須明確誰是合法繼承人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仁義為被繼承人的父親、李女士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王楠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某生前遺留的為其所有的合法財產。
2、關于本案遺產范圍的確定。 本案的復雜之處就在于被繼承人遺產范圍的確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財產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獲得的財產能否都應該成為劃定遺產的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關于繼承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損失,后經法院判趙某支付了賠償款。賠償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賠償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單位支付的工亡賠償款不應該屬于遺產范圍,而是應該作為繼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但是該繼承人權益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產生的,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給李女士、王楠的權益,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義,所以王仁義訴請分割這份權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喪葬費19700元也不屬于遺產范圍,且系已經支出的費用,也不予分割。關于王仁義與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簽訂的協議,已經明確了王楠名下的銀行存款的歸屬,即除用于王楠的學習、生活及醫療開支,任何人不得動用,因為王楠尚年幼,所以約定直到王楠年滿16周歲時方可有其自己支配,這應當是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作為王仁義和李女士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王仁義主張將王楠名下的50萬元存款以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經領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繼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經支付給王仁義70000元,屬于雙方自愿行為。
繼承法案例分析!!!
第1問是有問題的。稿費李某有權繼承,但不能說4萬稿費李某能夠繼承。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這4萬元屬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應當先進行分割,2萬元歸李某,2萬元為王某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某和王玲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對王某的2萬元遺產各繼承1萬元。訴訟費用由王玲承擔。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