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1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
預借提單是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
無論是預借還是倒簽提單,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都晚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也就是晚于托運人(賣方)和收貨人(買方)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由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日期 倒簽提單
(這正是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的原因所在)。托運人未能將貨物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船付運,首先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運人答應了托運人的要求而預借或倒簽提單,那么,承運人在提單簽發日期這個重要問題上采取了欺騙的手段,而且承、托運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提單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利益。
屬于倒簽提單.
2.德國公司應立即通知信用證的開證方貨物情況,以便其變更信用證的收貨\裝船日期等,這樣更有利于雙方利益的維護.
收貨方的損失依合同要求違約賠償,可要求賣方以及承運人賠償.權利源于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
對于倒簽提單,收貨人可基于以下兩點拒絕收貨: (1).貨物跌價。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在貨物運抵后卻價格下跌,買方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時,若出現倒簽提單情況,買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機。買方可以通過向裝運港的港口當局或查看運貨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實情況。一經證實提單倒簽,他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并收回貨款,賠償的責任則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 (2).應節貨物。對于應節貨物而言,如果不能在買方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買方的損失會很大;所以,買方會千方百計轉嫁這個損失。如果其發覺提單倒簽,則又為其提供一個機會。
國際商法案例與分析
法理引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Article 17[第十七條]:“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分析:因為賣方12月1日的發盤構成要約,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買方在12月10日拒絕了該報價,導致發盤終止要約失效。雖然買方12月15日(要約有效期內)改變主意,接受發盤進行了承諾,但是未能構成要約-承諾的合約關系。
結論:合約不成立。

兩道關于商法的案例題,求大神詳細解答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損害賠償難,無明確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該法律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沒有規定。因此這個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李振東和銀行之間設定的抵押擔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東的賠償只能通過民法通則第66條按照類推適用原則來確定李振東對其他股東的損害賠償。
根據2005年的公司法該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損害賠償易,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 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于公司法第105條,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李振東沒有通過股東大會擅自簽訂抵押擔保。銀行作為第三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有權限,在這里作為善意相對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東個人承擔濫用權利而帶來的損害賠償。
參見:2005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試一試。只要答案可能對您的考試并無裨益。
商法案例選擇題,高分
(1)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有管轄權,
依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時應適用中國
法律
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時應適用新
加坡法律
D.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時應適用何
種法律由該委員會決定。
(2)不考慮茶葉串味的原因及責任人,則串味的這20噸茶葉的損失()。
A.確應由乙和丙承擔
B.應由甲、乙、丙三方分擔。因為正如我進出口公
司所言,CFR條件下當事人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
舷為界,故茶葉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由三家
買方分擔
C.應由甲、乙、丙三方及我國進出口公司共同分
擔,這樣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D.應由我進出口公司承擔,因為在貨物運輸過程
中,合同項下的貨物尚未劃撥出來,即貨物尚未
特定化,因此不具備發生風險轉移的條件,航程
中的損失仍應由賣方即我進出口公司承擔
(3)對于新加坡進口商甲提出不能接受貨物這一事實,以下認定正確的有:()。
A.無市場需求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所以如
不存在其他抗辯理由,甲仍有義務接受貨物。
B.茶葉運到新加坡后,市場行情變化這一情況確實
是當事人人力不可抗拒的,因而應認定為不可抗
力事件
C.其實甲可以接受這批貨物,然后根據他已投保的
一切險而就市場變化造成的貨損向丁保險公司索
賠
D.即使甲接受這批貨物,他也無權就這一市場需求
變化造成的貨損向丁保險公司索賠
C.其實甲可以接受這批貨物,然后根據他已投保的
一切險而就市場變化造成的貨損向丁保險公司索
賠
D.即使甲接受這批貨物,他也無權就這一市場需求
變化造成的貨損向丁保險公司索賠
答案:
1.C
2.B
3.A、D
商法案例之破產信托
大哥,你的問題太專業了,還好我能力范圍之內能回答你。
①該筆1000萬元的資產能否被列為侵犯財產,為什么?
答。。。 不可以,信托法第一章第15條規定,第一......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托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第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后面還有點,不說了解釋起來麻煩)
所以根據本法本章本條的第二種情況(看好了 是第二種情況)甲和丙同時是受益人,其財產不做為清算財產。屬于法律保護的資產。
②對其中設立了抵押擔保的200萬元資產,相關債權人
答 在該筆資產中有200萬元資產在簽訂信托合同前,已設立抵押擔保 這個我覺得應該行使優先求償權吧。也就是說屬于擔保收益方的優先求償權。
我這全是一個一個字敲上去的,就連信托法都是我磕磕巴巴想起來的。所以沒功勞也有苦勞的。
商法的案例分析?
該公司應當為公司法規范的公司。
合伙企業法未禁止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帶有“公司”字樣,但是,一般說“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規范的公司。
1,甲不出資,亦沒有在股東名稱里出現。那么,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甲不為該公司股東。只有股東才有分紅權。所以,甲沒有分紅的權利。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乙出資,應當為該公司股東。但是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丙不出資,就不為公司股東。無法在股東名冊中記載。股東應當出資。
4,企業名稱錯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名稱應當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公司法第8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