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案例(票據法案例精選 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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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
2.不影響。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無效?!稉7ā芬幎▽W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因此,民辦學校不能成為擔保人。因此,不論公私學校均不得成為保證人。
4.背書成立。但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未支付對價。
6.F享有票據權利。因支付對價。為善意持票人。
7.B的抗辯不成立。對B,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對c的抗辯成立,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1、王某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所謂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同時根據《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因此其應當承擔責任。
2、張某無需承擔票據責任,其是票據權利人;
3、不會導致票據失效,這是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根據《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因此票據并不失效。
4、方某背書記載的事項為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吳某與林某對保證責任分擔的約定對方某無效,但是對吳某與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證責任為吳某與林某對楊某承擔連帶責任。
6、本匯票未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因為乙背書時注明了“禁止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后不得向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
2、丁某的保證行為有效。根據《票據法》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3、丁在背書欄記載的性質為附條件的保證行為。其保證行為有效仍需承擔連帶責任,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可以。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5、假設甲乙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據權利,因為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基礎法律關系無效票據債務人是可以此進行抗辯的。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法案例解析
(1)由于票據具有無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詐為由拒絕對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匯票上未記載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3)無效,我國票據法第33條規定,背書所屬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益,因此背書是有效的,但背書所附帶的條件是無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向其所屬權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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