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2020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民事訴訟法2022全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2022)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彼?、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五、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六、將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逼?、將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八、將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九、將第二百七十三條修改為:“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十、刪除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十一、將第二百八十一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十二、將第三百四十九條改為第三百四十七條,修改為:“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笔?、將第三百五十三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笔?、將第三百五十四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二條,修改為:“調解組織自行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笔?、條文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序號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十六、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2
2022民事訴訟案由新規定包括對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物權,所有權糾紛等作出規定,案由確定的準確與否,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又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
一、2022民事訴訟案由新規定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后財產糾紛
13、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2022
目前我國沒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當事人舉證、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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