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和侵權只能主張一個嗎(既主張違約又主張侵權)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不能同時主張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法律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乙方可否同時主張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民法典乙方不可同時主張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兩種責任發生競合時,違約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適用,而不能同時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違約與侵權責任可否同時主張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時候,只能要求承擔一種責任,因為一個行為一般只需要承擔一種責任。但是,如果是兩個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那么可以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同時承擔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可以同時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競合,就是在存有競爭的情況下,選擇其一使競爭得以消除。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編”規定的約定義務,又違反了“侵權責任編”規定的法定義務,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有:
(1)存在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這是民事責任競合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之間訂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2)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害。這是民事責任競合的結果條件。“沒有損害就沒有傷害。”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判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構成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客觀基礎和必要條件。
(3)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當事人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必須做出選擇,以一種民事責任向加害方提出請求。不能騎墻居中,含糊其辭,或者同時提出請求加害方承擔兩種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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