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圖片(交通事故案例圖片真實)
女司機醉駕逆行撞死老人獲刑2年,此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這個女司機出現了醉駕的行為,才接連出現了這么嚴重的車禍,還導致老人當場去世,但是獲得兩年有期徒刑確實有些過輕,畢竟醉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不管是逆行還是醉駕,在法律上的處罰都是特別嚴重的,而這個女子恰巧兩樣都占了,所以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另外這個女子的安全意識是比較淡薄的,所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這名女子的朋友可以了解到,在案發當天的時候,這個女子喝了紅酒,朋友就提出了送女子的建議,然而中途兩人發生了爭吵,這個女子就坐上了駕駛位置,在頭腦不清楚的情況之下出現了這樣的行為。所以這個女子是知法犯法的,同時也無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是因為自愿認罪認罰,對于老人家屬進行了賠償,所以才得到法院原諒。
但是再怎么樣也不能出現這種現象,老人的生命也是生命,既然考過駕照,就更應該明白出行的準則以及各個方面的規定,只有讓女子長長記性,才能夠對其他的乘客進行相應的保護。醉駕和酒駕這兩者的性質還是不一樣的,醉駕的影響更加惡劣一些,所以一定要管控好自己的行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定要將這句話牢牢的記在自己心底。
最后希望所有的車主能夠安全出行,這才是家人所期盼的,拿取駕照開車是為了約束自己的行為舉止,而不是置法律于不顧的。車禍是一個比較大型的交通事故,除了給大家的身體造成傷害之外,還會導致家庭的破裂,出了交通事故,就要老老實實的等待警方的到來,不能出現任何肇事逃逸現象,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案例總結!超載超重,無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近年來,南寧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全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達339.9萬輛,其中市區288.1萬輛、市轄縣51.8萬輛。
電動自行車在給人們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交通安全上的隱憂,主要表現為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引發各類交通事故。其中之一,就是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
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加劇了車輛的不穩定性,特別是在遇到危險或緊急狀況時,駕駛人難以維持車輛平衡,很容易摔倒,一旦發生事故則加重損害后果,乘員被動傷亡的比例更高。
下面,南寧交警整理了部分近年來南寧市發生的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交通事故案例,希望通過這些真實的“血的教訓”,讓每一位交通參與者受到警醒,拒絕電動自行車超員載人。因為,那是我們無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01
2017年6月23日14時05分,蒙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黃某燕、黃某梅行至S52平果至武宣高速105Km+700m處時,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蒙某某、黃某梅、黃某燕三人死亡,兩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2018年4月2日5時44分,陳某德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陳某官、劉某某沿南寧市大學東路南側機動車主車道由東往西逆向行駛,與農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某官、劉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03
2018年4月18日20時30分許,黃某某駕駛多功能拖拉機沿三津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黃某祥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袁某甲和袁某乙同向在輔道內行駛,兩車行駛至三津大道定秋路口時,黃某祥駕駛車輛由西明大橋方向往定秋路方向實施左轉彎,雙方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袁某乙當場死亡,黃某祥、袁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04
2018年9月27日7時25分,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韋某鴻、韋某鳳沿南寧市南站大道由沙井收費站方向往沙井南站立交橋方向行駛,至南站大道三津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韋某某當場死亡,韋某鴻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韋某鳳重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05
2018年10月20日15時04分,趙某某駕駛大中型輪式拖拉機沿馬山縣S314省道從合作村岜獨屯方向往縣城方向行駛,與黃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搭載藍某某、韋某某2人)發生碰撞,造成藍某某當場死亡,趙某某、韋某某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06
2019年3月16日17時05分,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李某甲、李某乙行至武鳴城市大道伏林村路段時,與蘇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致,事故造成劉某、李某甲2人當場死亡,李某乙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07
2019年4月12日7時32分,何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南寧市經開區吳圩鎮友誼光明路口時,與黎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乘員1死亡、2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08
2019年4月16日18時08分,韋某甲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至馬山縣白山鎮銀峰大道與金倫大道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韋某乙駕駛的電動車自行車(搭載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3人)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黃某甲、黃某乙2人當場死亡,韋某、黃某丙2人受傷。
09
2019年4月29日20時30分,李某某駕駛電動車自行車超員搭載溫某甲、溫某乙,行至南寧市江南區壯錦大道轉往南站大道匝道口處,與凌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乘員溫某甲當場死亡,李某某、溫某乙受傷。
10
2019年4月28日17時14分許,林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至南寧市興寧區邕武路高峰林場路段時,與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超員搭載陳某甲、陳某已、羅某3人)及路邊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乘員1人死亡、3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
隨著春節日益臨近,無論是留在城里的市民,還是返鄉的群眾,都有機會使用到電動自行車代步出行。在探親、踏青出游時,請一定要牢記: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在駕乘電動自行車時,要嚴格遵規守法,不要超員載人!
本文來源于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常州一公交司機一聲鳴笛救下三人性命,車的盲區有多可怕?
車的盲區真的非常可怕,因為盲區引起的交通事故數不勝數,在交通事故中不少都是由于汽車盲區造成的,大型貨運車輛由于車身大,盲區的范圍更大,駕駛人很容易被盲區遮擋視線,一旦引發交通事故就很容易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所以行人遇到大貨車的時候應該盡量避開,一旦所站位置處于大貨車盲區就容易引發交通事故,諸如此類血淋淋的教訓很多,大家一定要謹慎。
常州一公交司機一聲鳴笛救下三人性命一事曝光后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我們在為這位公交車司機點贊的同時也要引起重視,這三人都處于汽車的盲區,如果沒有公交車司機的提醒,這三人很有可能會因為這個原因引發交通事故,據了解,江蘇常州的公交司機在行駛到一處斑馬線時,有三名路人正在過馬路,這個時候陳師傅注意到左后側一輛私家車因視覺盲區,沒有看到過馬路的三人,公交車司機趕緊鳴笛警示,私家車這才意識到有行人過馬路,大家都為公交車司機的行為點贊。
車的盲區真的非常可怕
我們并不是第一次聽說有關車輛盲區的問題,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司機可以看到路上的行人,其實他們不知道自己所處的問題正好在車輛的視覺盲區,這就很容易引起可怕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大型火車的視覺盲區范圍更大,所以大家應該要引起重視,這也是對自己生命的尊重。
因車輛盲區引發的交通事故很多
從諸多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案例中我們就可以知道,因為車輛視覺盲區引發的交通事故很多,車輛速度過快很容易引起嚴重交通事故,這對于我們的生命健康也會造成很大的威脅,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視這個問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悲劇發生。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采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梁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并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于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并對其進行心肺復蘇急救。2分鐘后,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臺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參考資料:人民網-開學在即 這5起涉及學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請留意
人民網-花季少女與母親爭執 開煤氣自殺
人民網-燕郊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人民網-兩中學生釣魚 不幸溺水
交通事故真實案例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21日山東莒縣人唐某獨自持"BD"證駕駛昌河微型面包車到山西臨汾聯系煤炭,行駛至山西境內國道108線851KM+100M處與呂某持B證駕駛的大型貨車相撞,致唐某當場死亡,面包車損壞。2005年4月12日當地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無果,唐某的四位近親屬以呂某、彭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47萬余元。
經訴前調查,駕駛員呂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與呂某的雇主彭某簽訂了機動車消費貸款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彭某付清貸款前,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掛靠經營,彭某每月繳納管理費若干;事故發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車輛貸款,尚未進行車輛過戶。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有一份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況:唐某死亡時30歲,系城鎮居民,生前有被扶養人兩人,分別是其母親68歲,城鎮居民,其兒子6歲,農村戶口,自2001年底隨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縣縣城,但始終未遷移戶口。
判決結果:
判令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分析
1、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2、計算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適用了山東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其中計算唐某之兒子的撫養費適用了農村居民的數據
3、計算喪葬費適用了山西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見: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賠償原告的損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保險公司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保險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即《解釋》的規定,而不能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本案中被保險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必須依照《解釋》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雙方之間關于賠償項目及標準的約定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賠償標準應適用山東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喪葬費應當適用山西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81號】(下稱答復)的內容不適當、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29、30、35條之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依照山東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應當依照山西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3、唐某之子應當作為城鎮居民對待。
(1)、關于如何判斷賠償權利人的居民戶口性質問題。隨著我國居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東省已經率先打破區分居民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應當以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準,而不能機械地以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準。況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用居民的戶口來區分居民的性質。
(2)、在這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就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3)、另外,最近轟動國內的吉林省境內"林肯"車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審判決均以當地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賠償了戶口在農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損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經隨其父親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礦區職工駐地連續滿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縣縣城。
綜合分析
本案判決書回避了以下法律問題:
1、雇員致人損害,雇主承擔什么責任;
2、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承擔什么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3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例
1、2012年1月6日,景某駕小型客車,沿南濱河中路由西向東行至總醫院東側500米時,車輛撞上小西湖高架橋橋墩,造成駕駛員景某當場死亡、乘客李受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經鑒定,景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7.43mg/100ml,景某事故全部責任。
2、9月21日,宋某駕駛大貨車沿京拉線由西向東行至紅古區平安鎮若連橋時,沖出橋面防護欄墜至橋下造成駕駛品宋基乖客巨其死亡車輛受傷亦通事故。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原因之一。 長時間超速行駛,還會使駕駛員神經高度緊張,增加疲勞感,導致事故發生。
3、9月27日,石某駕駛無號牌轎車沿南濱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港糖酒市場前時,將由北向南未按人行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行人唐某撞倒致傷,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行人橫穿馬路,圖一時之便可能后悔終身。發生事故,不僅要承受傷痛之苦,還要承擔相應責任,為損失"買單”。
4、9月28日22時許,施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載乘呂某沿連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榆中縣甘草店鎮三墩營村路段處時與錢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呂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夜間行車時未降低車速,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同時車輛超限超載是造成事故發生原因。
5、2012年4月23日14時30分左右,在S220舞陽縣孟寨鎮段,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載貨車與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客車相撞,客車核載19人,實載23人。事故當場造成3人死亡,其余22名傷員被送往醫院。事故發生后,舞陽縣委、縣政府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了醫療救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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