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案例(訴訟時效案例分析)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各舉一案例,多謝!!
1、訴訟時效的中止:
你提起訴訟后,在訴訟時效將要結束的最后六個月內(只能在最后六個月之內),因為客觀原因,如天災人禍,無法進行訴訟。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訴訟時效為一年),欲起訴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失。訴訟時效至2011年5月31日屆滿。5月29日當地發生水災,全縣道路被水浸,無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復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訴訟時效中斷,從6月3日開始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6月3日起計多5天,即至6月7日。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案例:
甲欠乙10萬元,承諾2010年6月1日還。那么訴訟時效為兩年,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4月1日,乙起訴要求甲還10萬元,法院立案后,乙致電甲說還款,要求甲撤訴。甲撤訴了,但乙沒有還款。那么這10萬元的借款訴訟時效就重新計算2年啦。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相關法律條例: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案例
這是96年律考的原題啊,從網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對于普通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確定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步要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如果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年不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如果發生了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定事由的,則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為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規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時間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為2年,截止時間應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訴訟時效在甲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但是,作為權利人甲,喪失的僅僅是程度上的訴權,實體上的權利并不因此消滅,甲仍然有權要求乙清償債權,乙也有義務清償。
3、雙方在訴訟時效之外的時間內達成還款協議,應視為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民事訴訟時效案例分析
一、 民事訴訟時效 案例分析 注意:《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后,《民法通則》廢止時效, 訴訟時效 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三年。 1、案例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進行路面施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及圍欄。1999年8月13日晚23時許,原告(李某)騎自行車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時,不慎摔進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當即被送到醫院治療,一個月后出院,原告為此支付了5萬元 醫療費 及其他相關費用,并被診斷為 十級傷殘 。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其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5萬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其 訴訟 請求。此后,原告又以身體不適為由住院治療,并花費1萬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治療費用6萬元,精神損失12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再次撤訴。2002年3月,原告再次對其 傷殘 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結果仍為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治療費用61000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2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訴。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堅持第三次起訴的訴訟請求,即要求被告承擔治療費用61000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2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圍繞原告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產生了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其理由是:原告起訴后又撤訴,應視為未起訴,不發生 訴訟時效中斷 的法律后果,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的起訴未過訴訟時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 重新計算。”可見,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訴后又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應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訴影響。就本案而言,由于 人身損害賠償 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故原告應在2000年8月13日前主張權利,而原告實際于2000年8月10日起訴,從而導致其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2000年8月10日開始重新計算,原告可以在2001年8月10日前起訴。原告于2001年8月7日第二次起訴,足以導致訴訟時效的再次中斷,新的訴訟時效應截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在2002年8月5日第三次起訴,導致訴訟時效的第三次中斷,新的訴訟時效應截止于2003年8月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第四次起訴未過訴訟時效,法院應依法審理其訴訟請求。 2、分析 即當事人起訴后又撤訴的,不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從訴訟時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訴訟時效可以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持業已形成良久的社會經濟關系,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對“眠于權利者”的一種懲戒,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承受不到利益。從程序法意義上看,訴訟時效制度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日期久遠而產生的舉證困難,減少司法訟累。 這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早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于行使權利者的懲罰。起訴正是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體現,但原告起訴后又撤訴的,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并未得到實際實現,這實際上也是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數次起訴后又數次撤訴,其怠慢情形實屬明顯,法律并無再行保護之必要,否則訴訟時效將變得毫無意義。 如果說起訴是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的體現并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那么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訴表明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但撤訴又表達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權利。因此,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訴訟時效不中斷。起訴之所以能夠中斷訴訟時效,是因為起訴是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主張其權利,如果原告起訴后又撤訴,則其權利主張實際上已被其撤訴行為所否認,應視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張權利,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案例 以及分析如上。根據案例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起訴后又撤訴不可以算作是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在該起案例中訴訟已經超過規定的時效了。所以,在遇到相關案件的時候我們最先考慮的問題就應該是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就無法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訴訟時效的案例
法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從81到至今已超出時效,法院不予受理。
從本案來看,(先不論無證據證明甲乙二人之間的協議)此房雖為國有,但也有戶主(即甲的使用權),而從時間上推算,甲為80年獲得此房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從80年他就知道該房“屬于”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歷時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訴訟的話,離最長訴訟時效還有3年,可是他并未提出,況且還是他將此房作為償還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沒在此房內住過,雖然他房屋的使用權,卻是名義上的,而乙妻從81年起今都有實際上的使用權。
所以,綜上所述,個人認為該房應為乙方所有。
P.S
1.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達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歸于消滅(即勝訴權消滅)的時效。
2.普通訴訟時效:2年
3.短期訴訟時效:1年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4.特殊訴訟時效:
a.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b.3年:環保法規定的
c.180天: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