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房地產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不少的朋友們都會遇到合同糾紛的情況,這讓很多的購房者感覺到很頭痛,遇到了合同糾紛一定要注意及時的進行處理,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來進行處理,保證雙方的權益,那么房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詳盡解答。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2、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怎么辦
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任何一種糾紛。在前期都是協商調解為主,不要在一開始就過于強硬去追求訴訟,在自己的合理忍受范圍內,能夠達成調解,盡量達成調解。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這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一種是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先確定自己類似的情況。參照進行。原則上可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3、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等,合理確定。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來進行處理,同時要注意具體的細節問題,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房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什么”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做好房屋買賣的相關細節問題。

房產糾紛一般怎么解決?
解決辦法大致可分為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三種。
1、調解。調解可分為:雙(各)方自愿調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其中,雙(各)方自愿調解,包括雙方或各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民間調解,包括雙方請律師主持調解、請親朋好友主持調解、請居(村)委會出面主持調解等等;行政調解,指雙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機關出面主持調解;司法調解,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審判員出面調解其房產糾紛的情況。
調解成功,將制作調解:陪(如房產分單等)。為避免而后再產生是非,雙方還可對非司法調解的其他調解書進行公證,如分單公證、繼承權公證等。司法調解不須公證,其本身就與判決書、裁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當事人事先有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后,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仲裁委員會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訴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采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產權糾紛
房產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房產糾紛:
1、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2、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遇到房地產糾紛該怎么處理?
通常情況下,開發商遲延交房除了不可抗力以及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構成開發商不承擔責任的理由。
1、開發商遲延交房,手續確定好開發商的違約事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2、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因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協商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有效途徑有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地產合同中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的糾紛,指的是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之上,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及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和講道理,以達成和解的協議,自行解決合同出現的糾紛的一種方式。應該從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進行出發,懷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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