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什么違法行為(侵權是什么違法行為類型)
侵權屬于民事還是刑事
侵權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侵權是指致害人違法其法定的義務,侵害他人絕對權或者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侵權行為將引起侵權責任這一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形態有八種,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調整侵權責任屬于民事法律范疇。
侵權行為: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后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沒有嚴格地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存在著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將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
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別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3、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能夠判斷、識別什么是侵權行為;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所謂的違法行為說,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賠償責任說,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屬于并列關系,形不成屬概念。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能夠成為區別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侵權
侵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舉些例子,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法律面前一切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游行權和示威權;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投訴、起訴、舉報和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科研、文藝創作等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歸僑和家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國家的保護。
侵權屬于犯法嗎
侵權屬于違法侵害,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權益和合法利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作出賠償。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才能夠稱為“要件”,否則,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過錯、違法、損害事實,在一定情況下,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活動形式,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就構成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態,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在于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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