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治安管理法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相結合原則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處罰要以事實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執行方式
1、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類行政處罰執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行為罰(能力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責令從事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
3、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財產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強制限制或者剝奪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財產權益,主要形式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產。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原則。
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靠主觀想象、推測和懷疑。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原因,查清事實真相,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設定方面和實施方面。設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在全面、客觀地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此基礎上,規定相當的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處罰時也應當遵循處罰相當原則。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開,要讓社會公眾所知。簡單的說,就是將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通過一定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公布,讓老百姓可以查看。
其次,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開,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什么治安管理處罰,據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都要公開,不得“暗箱操作”。
4公正原則
平等的對待當事各方,堅持以一個標準對待不同案件的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和公平的適用法律。
5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該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既要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依法保護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他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忽視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能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二、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自始至終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具體做法上,對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對于應當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也應當注意區別情節輕重,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出適當的處罰決定。這里要克服兩種片面性:
一種是片面強調處罰,為處罰而處罰,“以罰代教”。有種錯誤的認識,這種認識認為既然已經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了處罰,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教育,處罰完事,至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是否從中吸取教訓,以后會不會再犯,對周圍群眾是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不作考慮。
另一種是片面強調說服教育,“以教代罰”,放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甚至怕麻煩,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種認識也是錯誤的,從根本上講,處罰就是為了教育,為了使行為人留下更深刻的記憶,促使他進行更有效的反省,使之引以為戒,知道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不可以做,不再以身試法。
治安處罰要遵守什么原則?
治安處罰應遵循以下原則:
1、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2、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3、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4、其他原則。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合法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公開、公正的原則;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于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并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擴展資料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于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并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治安案件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的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的原則:
1、遵循以事實為依據;
2、錯罰相當;
3、公開;
4、公正;
5、保障人權;
6、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具體內容如下: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
2、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處罰決定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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