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司法改革(中國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知識的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中國司法體制是在繼承革命根據地司法制度傳統的基礎上,受蘇聯的直接影響而形成的。它奠基于1954年,確立于1982年。具有以下特點: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列為司法機關;②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④司法機關對權力機關負責;⑤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司法體制總體上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和民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司法體制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發展。
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都明確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什么是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改革
1、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充分發揮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健全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機制,防止案件“帶病”起訴,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探索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3、扎實推進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深入推進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試點。
4、研究建立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完善和規范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反饋機制,完善民事執行活動監督范圍和程序。抓好各項改革落實,鞏固改革成果。
理論界對司法責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為兩種觀點,即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說觀點認為,司法責任制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或特定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必要的程序,確認司法官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制度總和。廣義說則認為,司法責任制即“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即在賦予法官審理裁判案件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強調辦案法官對裁判結果予以負責。
司法責任制固然強調對法官錯判的責任追究,但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錯案追責,其核心在于通過追究法官的行為責任,取代錯案的結果責任追究。在其實施過程中,離不開司法的中立屬性及獨立性。
十八大以來中國司法制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在總編制未增加的情況下,全國基層法院檢察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資源配置到辦案一線,辦案力量增加20%以上,人均辦案數量增長20%以上,結案率上升18%以上,一審后服判息訴率提高10%以上,二審后服判息訴率達98%以上。
擴展資料:
積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動出臺《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出臺《關于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并推動23個省份擴大了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19個省份放寬了經濟困難標準,積極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張蘇軍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的第一個關于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十八大以來取得重要成果
新時代司法改革的戰略目標是什么?
新時代司法改革的戰略目標如下:
新時代司法改革的戰略目標是: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學習會議精神,以目標為導向進行改革。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也本應是一個社會最為持重穩定的力量。15年,彈指一揮間,中國的司法改革卻像進行了一次輪回,并且儼然已經沖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線,類似于先鋒角色。
因此,中立和公正的司法裁判,已經是國家治理能力和體系的重大課題。過去多年人們呼吁要解決的體制性問題,比如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對司法的地方干預等等,都被納入了此次司法改革要解決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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