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全文2020)
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釋四明確了股東就《中華人民會更好公司法》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這種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了規定。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也作出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同時,對股東的監督權,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就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予以規定的《公司法》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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