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準侵權行為(什么是準侵權行為案件)
“侵權”是什么意思?怎樣才算侵權?
; “侵權”的含義
侵權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也可以看作是一種侵害。
侵權一詞來源于拉丁文“tortus”,原本指的是彎曲和扭曲,后來這個詞匯逐漸引申出“錯誤”的意思。
侵權行為被認為是一種過錯行為。從廣義范圍上來說,責任產生的根據就是侵權行為,但卻不能反過來說侵權僅僅是因為別人的過錯行為而產生的,它不僅包含“過錯”,還包括由于法律制度規定而形成的責任。
侵權并不意味著犯罪,它是針對某一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但犯罪是針對個人、社會甚至國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社會人民的利益規范。
侵權的范圍?怎樣才算是侵權?
首先,侵權事件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例如,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就是違反了著作法要求的義務,傷害了他人擁有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顯然需要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其次,侵權還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尚未損害和預謀損害他人權益但為實際發生的時候,不能算作侵權行為。
就比如,某一出版社擅自取走了某作者的稿件企圖直接出版,但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客觀主觀上的問題,最后沒有成功出版,那么這一事件并不能稱之為侵權。
并且,侵權行為與被侵權之間有著一定的因果前后關系,也就意味著,某一行為的實施直接造成了某一結果的產生,這才能構成侵權行為。
另外,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無論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無論行為人認為能夠規避損害后果、沒有考慮到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或明確知道行為會造成的后果,都影依法承擔侵權行為的后果。

什么是準侵權責任?
我國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準侵權行為的概念,但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3條規定,所謂準侵權行為是指,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的不法行為(由懈怠或疏忽大意引起、但無造成損害之故意),與侵權行為相對應,是侵權責任的根據,所謂‘準侵權行為’是指對他人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行為人因此有義務進行賠償的“人的不法行為”。我國有些學者認為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準侵權行為。這種見解同樣值得探討。
現在,法國僅有很少的法學著作提及第1384條及隨后條文規定的情形“屬于準侵權行為的具體法例”,許多學者越來越傾向于使用非合同責任或合同外責任的概念,用以概括過錯侵權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通則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1、直接侵權行為;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假冒專利的行為;
3、冒充專利的行為;
4、間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例如,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于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 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是什么意思
侵權是指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
關于侵權
1、共同侵權:已由主觀說的共同意思標準向客觀說的共同行為標準轉變。侵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實施即為共同行為標準。
2、原因競合:侵權法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雖然為分別實施,但侵權法擬制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競合的意思是無論哪個人的行為都足以把結果歸責于他。
3、原因疊加:侵權法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你說的情況既不構成共同侵權,也不構成原因競合(視為共同侵權對待)。對于這種情況侵權法沒有列出,顯然不屬于共同侵權,只能按分別侵權處理。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你說的甲的侵權行為足以導致魚塘的魚全部被毒死,乙的侵權行為可以導致魚塘的魚死一大半,但是不足以把魚全部毒死。但是結合到一起原因力就混合了,不能想成甲造成全部損失,乙造成部分損失這種理想狀態,最后的結果是甲乙一起造成了所有損失,只能按照各自原因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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