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通過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行業務,規范律師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第五條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 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七條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十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第十四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十七條 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十八條 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
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按照章程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工作,學習法律和國家政策,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第二十三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自什么時候起施行
該法律經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一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擴展資料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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