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一般分為4個步驟。如下:1、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2、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3、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都會公開審理;4、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辦理刑事案件具體的程序是怎樣的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
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3、起訴,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5、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您好,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一)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1、檢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鄙人理解,該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公安機關應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延伸:若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這么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辯護等。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查閱、復制有關案件資料用于辯護使用。
(四)審判:
1、一審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二審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收到判決10日內)裁定(收到裁定書5日內),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3、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4、再審
A.提出時間
(1)一般而言,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申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過兩年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B.再審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C.再審審理期限
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一般刑事案件的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先進行立案和偵查,然后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考受理后,開庭審查。法院作出開庭的決定之后,需要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并且起訴書副本需要在十日內送達被告人及辯護人。庭前也可以進行證據交互等活動。然后開庭審理,程序上有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出示證據、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等,最后等待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程序是這樣的:
1、立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發現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立案處理;
2、偵查,公安機關立案之后,應當對刑事案件進行相應的偵查;
3、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刑事案件送到人民檢察院;
4、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發現確實存在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5、判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應當根據審理結果作出相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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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
我國刑事有以下辦案程序:
1、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
2、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3、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
4、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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