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對嗎)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對不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據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原因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往往是案件的發生地,與原,、被告當事人較接近,節省費用、便于法院調查取證、執行以及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第”條規定是硬性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沒有裁量權。凡不屬于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2.第13條規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轄。在發生基層人民法院因利害關系、管轄權爭議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確定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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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 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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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管轄所有第一審行政案件嗎
除了一審由中院管轄的案件都歸基層管轄。
中院管的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院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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