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 ?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是主要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而制定的。
?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22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版本為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6日公安部決定: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場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 ? ?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管 轄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第三章 回 避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有權決定其回避的公安機關可以指令其回避。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管 轄第十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醫院住院就醫的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十一條 針對或者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第十二條 行駛中的客車上發生的行政案件,由案發后客車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第十四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對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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