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醫療糾紛解決途徑規定)
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哪幾種
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有: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摘要:通常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會有四種途徑可以解決,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商量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就是向當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第三可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解決醫療途徑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_br_
法律分析:通常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會有四種途徑可以解決,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商量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就是向當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第三可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解決醫療途徑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二、了解醫療事故都包含哪些內容,事故評定范圍包括哪些。醫療糾紛會給醫院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醫療糾紛也讓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在解決醫療糾紛時,很多人首先會選擇協商的方式,醫生和患者雙方之間就賠償問題進行協議商量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法。想法一致雙方就可以簽訂協議書,同時,也可以邀請第三方證人進行見證。如果賠償問題不能解決,或者問題無法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時,患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報,但需要注意時間應該在一年期限之內進行提出。還有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四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各自的優缺點,訴訟的方法最有力,但是有可能會造成訴訟時間延長,并且打官司成本變高,同時需要非常有力的證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第二十四條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之調解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之司法鑒定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鑒定、出庭等。
(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三、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調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司法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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