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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債務確實不是好的辦法,并不解決你這問題。法院來通知你應訴,你不應該躲避,應該積極配合法院把這事了結清楚。
訴訟是以事實為依據的。
你們表面上看是借貸關系,據你的訴說看,實際上是無償的贈予關系,不具有真實的借貨關系。只要你能舉證證明這是贈予關系,即使你沒有履行贈予義務,受贈予人向法院起訴,應該說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你應該積極尋找是虛假欠條的證據。
比如:一、女方她當時從哪里來的9萬元現款借給你?取存款得有到銀行取款的記錄吧?如果是籌的其他人的款借給你,那么,其他人也應該有9萬元現金流動(或在銀行的取款記錄)的記錄或行動吧?讓她舉證借出現金的資金來源。
二、假定你如果借他9萬元,你當時說的借款理由是什么(你現在想到的一些證據或理由,不能讓她知道,否則她也會去偽造一些應對你的東西出來)?即是說,你從女方那拿9萬元來干什么用?事實上,你在出據借條的前后時間里,你有一下用出過9萬元左右的記錄嗎?假如你就是借去賭博輸了那還得有贏了你錢人得了你的9萬元錢的證明啊。
所以,你只要有你當時不需要用錢,即沒有支出9萬元和女方沒有9萬元現金流動出的記錄的證據,我覺得你還是能證明自己并沒有向女方 過9萬元錢,此欠條是虛假的。你應該去積極打好這官司。
轉給你2個案例讓你學習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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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此案有欠條為何輸官司
有欠條是否一定贏官司?這在司法實踐中,一度成為爭論的話題,總結出來的結論是:有欠條照樣輸官司。比如,因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非權利人而冒名訴訟等等。但,在有欠條的情況下,究竟權利人是否該輸官司,作為審判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是非常慎重的。下面筆者就一起有欠條而輸了官司的民間借貸案,淺談一下自已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原告起訴要借款 李某于2002年7月10日立給史某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史(名)人民幣4000元,李(名)。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同年7月29日,史某持此欠條起訴至法院,稱李某借其4000元經催要未還,請求法院判令李某還款。 被告辯稱不應還 庭審中李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欠條是其騙我寫的,我不欠其錢。真實情況是:在2002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說其有個親戚給其在煙臺接了個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帶一、二十個會砌墻、抹灰的技術工到煙臺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認識原告,就說我與你沒有交往,如帶人去沒工程干怎么辦?你得預付點工資給我帶去的人。原告又保證決不騙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錢到我家,說凡是去煙臺的人,每人預付300元,如到煙臺沒工程,你們轉臉就走,來回車票算其的,預支的4000元也作廢;如有工程就用這4000元抵工資。當時我就對原告說,這錢是你的,應該你發給大家,原告不同意,堅持要把錢交給我,叫我給他打個欠條,并說等到了工地,把支錢人的花名單交給他,就沖抵這4000元錢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說打了這張欠條。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煙臺,到了之后才知上當,根本沒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條,原告說欠條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寫個字據給我,但他不寫,我就和他爭吵起來,后來他就保證決不會向我要這個錢。7月16日,我們十一個人在煙臺沒有吃的,實在無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頭,不知去向,不顧我們死活。萬般無奈,我只得賣了身上佩帶的一塊玉佛,千方百計地帶著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綜上,原告欺騙了我們,使我們蒙受了很大損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們去煙臺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訴我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出示了去煙臺施工人員支錢花名冊,并申請了十位證人出庭作證。 一審判原告敗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確認了被告辯稱的主張,認為被告李某為原告史某出具的雖然是4000元的欠據,但原、被告之間并非是借貸關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煙臺施工,此款應認定為系原告為去煙臺人員預付的工資和路費,且此款事實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煙臺施工的人分別支取。而到煙臺卻并無原告事先許諾的施工工程,被告對此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款,并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其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而上訴 原告上訴稱:李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向上訴人借款4000元,有欠條為證,證人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證言不能推翻原始書證,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維持 二審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過他人介紹找李某帶人去煙臺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費。7月10日,史到李家將4000元交給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內容為:“煙臺工程史(名)付工資(4000元)預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2000.10/7號”的收條一張,史不同意寫成收條,要求李寫欠條,為此,李又書寫內容為:“今欠史(名)人民幣(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號”的欠條一張。當日,李某將4000元支付給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帶領該10人到煙臺。到煙臺后得知史并沒有工程,此后在煙臺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欠款4000元,結果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給李某4000元,李某給其出具了收煙臺工程預付工資的收據,史不同意,要求李給其出欠條,李按史要求為其出具了欠條,并將4000元支付給去煙臺的人?,F有11名工人的領款記錄、證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條相互印證,且史某也認可找李某帶人到煙臺施工的事實?,F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條為據,要求李某償還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給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應將4000元再退還給史某。史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案件的性質問題,即本案是借貸糾紛,還是返還預付款糾紛,還是其他糾紛。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舉證,雙方是一種借貸關系或欠款關系;而根據被告的陳述和舉證,雙方是一種建立在勞務合同基礎上產生的預付款糾紛。 筆者認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知道自已行為的后果。從被告的辯稱,可以證明被告立欠條并非是在原告的強迫或威脅下立的。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一二審法院均以借貸糾紛予以判決,而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卻又認定雙方并非是借貸關系,從其分析的意見表明,其認定雙方之間應為一種預付款糾紛,鑒于預付款已被工人領取,且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給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償還該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從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給原告立收條被原告拒絕后才立的欠條,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給被告款時又明確了要立欠據,筆者認為,這足以證明本案雙方之間借貸關系。關于被告提出的施工問題,原告沒有否認找其帶人施工,但從上訴理由看,卻沒有承認同意被告將所借款分給他人,從被告辯稱的其讓原告將錢分給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與其他人發生事務關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將從原告手拿到的錢支付給了隨其去施工的工人,這也只是被告個人與其他工人之間基于雇傭關系(被告找的人)而產生的付款行為。這不應成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說,本案若非為借貸關系,而為原、被告之間基于勞務合同產生的返還預付款糾紛,那么,在原告沒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從預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則應退還原告,如不夠彌補損失,被告還可要求原告賠償。而從本案的一二審查明看,并沒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數額,而均籠統地認定原告違約且款已分給工人,故不應再退還,從而駁回原告的請求。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假若此預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萬元,難道基于原告的違約和款已被分,就無權要求退還了嗎?從《合同法》關于合同違約的法律后果之規定看,作為違約方只應賠償因違約行為而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的數額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證據證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損失應為帶工人前往煙臺的交通、食宿和誤工損失,而這些損失是否等于或超過4000元是不清楚的。從事實上看,被告等人的實際損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應將扣除損失之外的余款退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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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不假 卻輸官司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持有一份借條,被告也認可借條是他所寫,但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被告洪某,要求其歸還借款10000元。原告訴稱,2001年1月13日,洪某向其借款2萬元。2003 年,洪某將位于桐廬縣分水鎮庫區的一幢即將拆遷的房屋折價1萬元抵償給王某,余款1萬元,洪某于2003年6月1日出具借條一份。之后,洪某未還款。庭審中,原告王某提供了被告洪某出具的借條。
被告洪某對該借條系自己所寫并無異議,但辯稱其于2003年6月1日向王某借款1萬元。2004年其將在庫區的房屋一幢折價1萬元抵償給王某,債務實際上已經抵銷了。只是在其向王某要回借條時,王某說借條放在家里,回去后就銷毀,因為雙方當時還是親戚(洪某的妹妹與王某的弟弟原系夫妻,現已離婚),所以就沒有堅持叫王某歸還借條?,F在雙方不是親戚了,王某拿了這張借條來起訴。實際上被告不欠王某借款,要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洪某提供了二份證據:一是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洪某將房子以1萬元的價格抵給王某;二是桐廬縣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庫區管委會的證明一份,證明洪某抵償給王某的房子已于2004年6月15日拆除。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請求。理由是:原告雖然持有借條,但被告有相關證據證明已于2004年將房屋折抵給原告,作為償還10000元的借款。而原告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應當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支持原告的訴請。理由是:原告持有的借條是真實的,但因雙方在辦理房屋抵款時是口頭協議,不能確定房屋抵款之事就發生在借條之后,故應支持原告的主張。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洪某在2001年是否向王某借款20000元;二是2003年6月1日被告的借條是否為其扣除房屋抵償款之后出具給原告的剩余欠款的憑證。
2、如果原告王某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洪某在2001年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實,那么被告洪某以房屋折抵10000元借款后尚有10000元余款應當償還。但是原告在庭審過程中始終無法提供確實證據。
3、被告提供的證據證實房屋抵償借款之事發生在2004年,而原告主張2003年6月1日的借條是房屋抵償后出具的,但無相應證據佐證。
由此,筆者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民商事案件采取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原告主張的20000元借款事實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另原告主張的被告出具的借條是在其以房屋抵償行為之后出具的,與房屋抵償是不同款項,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最后,法院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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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迪律師,三級律師,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主任。
從事經濟糾紛十五年法律工作經驗,四喬經濟團隊負責人。擔任三十余家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承辦千余起經濟案件
位于杭州市西湖區黃姑山路29號。如手機端瀏覽,點下方電話及官網按鈕。如電腦端瀏覽,點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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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經濟律師寇迪,杭州四喬經濟團隊負責人。三級律師,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主任,十五年法律工作經驗,承辦千余起經濟案件,擔任三十余家公司法律顧問。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犯罪的辯護經驗豐富。杭州律師專業處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建筑工程、刑事辯護、知識產權、股權私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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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名的律師有很多。聘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所以對于一般的簡單案件,普通律師就能辦好;但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聘請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相對好一些。
杭州經濟律師寇迪,杭州四喬經濟團隊負責人。
曾以借條打贏買賣合同官司,曾用錄音證據證明債權債務時效的中斷從而勝訴,曾為顧問單位擬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從而使質保金無須再通過訴訟而順利回收,曾努力查找被執行人的應收款線索從而使空判決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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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律師一般是怎么收費的
律師費按照案件不同,費用要看你與律師約定好一審及二審的收費標準,有的律師是全包的,有的律師是按階段收費的不同,有的是你勝訴后再支付律師費。同時要按照司法廳的律師收費辦法收費。? ??
除此之外,經濟糾紛的費用在法律上同樣有相關規定,除了涉及到審判、量刑等方面外,對于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也有有相關規定,這點需要格外留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錯失了維護自身應得權益的機會。 ?
注意事情:
1、一般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
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
3、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
4、撤訴案件其受理費減半,由原告負擔。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
5、駁回起訴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
6、經調解達成協議案件訴訟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上訴案件,其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也按此辦法解決。 ?
7、拒不履行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當事人負擔。 ?
8、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申請人如果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還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
9、交納訴訟費有困難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律師在線咨詢哪些是免費的?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國家,國家制定的各種法條都在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也會設立一些免費的律師咨詢組織,為一些弱勢群體解決困難。
免費的律師在線咨詢
免費的律師在線咨詢有熱線是司法局以及法律救援中心面向全國民眾的免費法律熱線,24小時都會接受法律咨詢。它主要的作用是對民間糾紛指導,接受法律一些特別的法律援助的申請,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另外法律服務,一旦受理案件并就會負責到底,這是社會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障。
律師咨詢的注意事項
若在面對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時,最好的選擇還是去專業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專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咨詢都是需要提前預約的,并且一般都是需要收費的,咨詢時要備好自己案件所需要的材料。有部分民眾選擇在網上咨詢律師,這時就一定要注意在咨詢時將自己最疑惑,最核心的問題告訴律師,而不是長篇大論對所遇到的事情進行描述,在明白自己所咨詢的事物屬于法律的哪一領域后,再找到該領域專業的律師自己進行解答。
律師咨詢的方式
通常在網絡上的咨詢都是免費的,可以通過網站留言以及Email的郵件形式進行詢問,這類詢問方式一般都是解決比較一些常見的法律常識文體,并不能給當事人解決一些稍麻煩的民事訴訟案件。電話咨詢也是免費的,但電話咨詢一般不會超過10分鐘畢竟法律人的時間是有限。約見咨詢就是一種常見的收費咨詢的方式,在當事人與律師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每一次的咨詢產生的費用就相當于疊加在律師身上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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