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甲公司于6月5日)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jù)《合同法》142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jù)《合同法》111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jù)《合同法》116條的規(guī)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形,對應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合同法案例分析
買賣合同、共有關系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6)歸趙某所有。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答: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zhì)和規(guī)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1)平等原則,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2)自愿原則,指合同的簽訂必須自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干預;3)公平原則,指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有公平性;4)誠信原則,指雙方當事人就本著誠實、講信用的精神簽訂和履行合同;5)維護公序良俗原則,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以上基本原則是一個整體,不可偏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都要考慮到。從本案看也不例外:首先要看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即李某在購買花瓶時有無利用一些因素形成地位方面的優(yōu)勢;其次要看趙某的賣出行為是否完全自愿,有無被強迫或者欺騙;其三要看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是否公平,李某有否支付對價;其四要分析趙某是對某些信息不了解造成對自己出售花瓶的錯誤認識還是見李某獲利后產(chǎn)生的悔約心態(tài),最后還要考慮該合同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道德的評價。
2、趙某的訴訟有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另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條規(guī)定的撤銷理由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觀點,而非已經(jīng)被確定的事實。即一方當事人只要認為合同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就可以訴訟。
3、從本案的情況看:趙某家中的花瓶是祖?zhèn)鞯模乔宄摹8鶕?jù)法律、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買賣。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從買賣的過程看,趙某由于是祖?zhèn)骰ㄆ浚斎恢阑ㄆ康膩碓醇皟r值。李某在購買過程中也沒有強迫和誤導(欺騙)行為。1.5萬的價格也說明當時趙某賣出時不是當作日用品出售的,而是知道賣的古董價。可見交易雙方地位平等,趙某屬于自愿的。符合平等自愿原則。古董的拍賣價格是一種隨拍賣市場需求隨時發(fā)生變化的價格,并非古董的真實價值。不知道拍賣價格并不屬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范疇。所以,
法院應判決合同有效,駁回趙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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