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報告)
民事訴訟案例
1、不可以主持調解。因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謝大柱應當根據二審的裁判強制執行。
2、有效?!睹袷略V訟法》第211條第1款:“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痹趫绦兄须p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馬天星有權申請恢復執行。E市K區法院受理馬天星的申請是正確的,但其裁定執行和解協議是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不具備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吳小明的行為發生在執行終結后,此時民事訴訟程序已終結。
本題為1998年律考試卷四第4題,你可自行參考原題。
民事訴訟法案例
1997年,甲縣a公司和乙縣b公司在丙縣訂立了一份水泥供銷合同。合同約定:“運輸方式:由a公司代辦托運;履行地點:a公司在丁縣的倉庫?!盿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萬元的貨款。四個月后,b公司在當地報紙上刊登了“大幅度降價處理水泥”的廣告。同時,著手準備分立為兩個公司。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為影響貨款的償還和b公司即將分立為由,向乙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b公司銀行存款30萬元,同時提供了同等數額的資金擔保。人民法院審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凍結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該法院提供了同等數額的財產擔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凍結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中,被告b公司反訴要求原告a公司承擔由于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給自己造成的損失。(1)對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何時間提出?該異議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正確?答:一、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縣法院和丁縣法院?!睹裨V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丁縣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轄權。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期是受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該異議不能成立。因為問題一已經說明乙縣法院有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成立,必須是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所以乙縣法院有管轄權,就不能成立?!睹裨V法》等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簡單的民事訴訟法案例
對一審未涉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所以甲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和乙提出的反訴,二審法院均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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