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2019(法定結婚年齡2021年新規定)
國家法定結婚證年齡是多少歲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中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我國結婚法定年齡
根據婚姻法規定,2019年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在2019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中,委員張蘇軍建議婚姻家庭編將法定結婚年齡調整為男18歲、女18歲。他表示,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降低婚齡”不可能直接扭轉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方向。
中國大陸男性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二周歲,女性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這個是對男女雙方年齡要求的最低底線,基本不能低于該周歲領取結婚證的,也就是說,就算兩情相悅,在早期就萌芽了愛情,想要結婚,也需要達到一定的法定年齡才算是有效的婚姻保障,目的是希望男女雙方有足夠的時間成長,懂的承擔家庭的責任與擔當,旅履行夫妻應有的義務,在具備責任意識的情況下,對社會與家庭才是最好的合法保護不過,當然,在一些例外的民族自治區,對于結婚的法定年齡也有著一些特殊的權限,一般男子滿二十周歲,女子滿十八周歲就可以合法結婚,主要針對一些偏遠地區的少數民族為主哦!
2019法定婚齡
2019年的法定婚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在這個年齡以下的年輕男女無法辦理結婚證明。我國辦理結婚證,除了需要年齡合格,還需要雙方自愿結婚、無血緣關系和重大傳染病及精神疾病等。
2019年的法定婚齡
2019年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在這個年齡及以上的男女才可去相關部門辦理結婚證明。若是申請人的年齡不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則工作人員可以駁回申請。
我國可領取結婚證的規定除了年齡合格外,還需要雙方是自愿結婚,不能存在逼迫的行為。雙方在法律上均沒有配偶,雙方當事人不能存在血親關系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部分地區辦理結婚證明前會開具婚前檢查單,可以去規定的醫院進行婚前檢查,并且雙方均不能患有醫學上認定的不能結婚的疾病,如惡性傳染病、精神疾病和生殖器官發育異常等病癥。
2019年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除此之外,男女雙方結婚還要是是自愿的,無人干涉,以及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雙方都無配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定結婚年齡2019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擴展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資料: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新婚姻法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2019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擴展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資料: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新婚姻法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