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開講專家解讀合同編(民法典合同編講座ppt)
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的是什么法律關系
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平等是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即使當事人之間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關系(如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居于平等的地位。
2、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當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內容的自由,有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乃至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原則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等過程中,要以公平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房地產活動中應該講誠實、守信用,保證各方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通過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5、合法原則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所以民法典合同篇調整的范圍是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篇規定。
拓展資料:合同篇是民法典重要的內容,而因合同產生的民事糾紛同樣是非常多的,所以民法典合同篇調整的范圍適用非常重要,有助于解決民事糾紛合法原則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所以民法典合同篇調整的范圍是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并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草案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2.關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草案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草案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于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民法典合同編包括什么
全文包括: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定,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__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__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__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編491條怎么理解?
《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對載有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網頁的法律屬性進行了規定,在認可其可能構成要約的同時,賦予了當事人通過自主約定來明確其法律屬性的空間。這一規定借鑒了《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1款,具有實質合理性,對電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規范意義。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對載有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網頁的法律屬性進行了規定,在認可其可能構成要約的同時,賦予了當事人通過自主約定來明確其法律屬性的空間。這一規定借鑒了《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1款,具有實質合理性,對電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規范意義。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經濟如火如荼的發展,由于一些網購商品物美價廉以及網購的便利性,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網購,此時雙方當事人的買賣合同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那么如何確定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呢?例如通過淘寶或者京東等平臺購買商品時,買賣合同在消費者選定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時買賣合同成立,受法律保護。此時若賣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發貨或者商品有瑕疵,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民法典中合同分則規定了多少個合同,分別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合同分則規定了19種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保證合同;
6、租賃合同;
7、融資租賃合同;
8、保理合同;
9、承攬合同;
10、建設工程合同;
11、運輸合同;
12、技術合同;
13、保管合同;
14、倉儲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業服務合同;
17、行紀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伙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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