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房產糾紛律師)
房產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房產糾紛:
1、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2、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產糾紛一般怎么解決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若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是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購房合同中賦予對方違約情況下購房人的解除合同權利,且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
房產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當事人要關于糾紛先進行協商;
2、協商不成請求調解;
3、如果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
4、當事人有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可以申請仲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應該怎么避免房屋產權糾紛
弄清房屋產權是買賣房產的“必修課”,只有產權清晰的房產才能順利上市交易。防范產權糾紛需要先確定房屋的具體產權是否有限制。
1、產權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訟、被列入拆遷范圍、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或劃撥、屬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問題。如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經原產權單位蓋章后才能出讓,而大多數這樣的單位都不允許其職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2、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利。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備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所以必須得到該承租人不購買房屋的書面承諾,或是等租賃關系結束后再購買該套房屋。
3、注意房屋用途限定。買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這一點,但如果是準備買房用作營業或辦公,則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該套房屋不能用作辦公,就只能望“房”興嘆了。
4、房改房成本價未補足。1998年以前許多職工購買原產權單位的住房時,都是以優惠價或標準價購買的。所以,如果購買的是當初以優惠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那么就要確認該房屋是否已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按相關規定,以優惠價、標準價購得的房改房上市時,應該先補足標準價和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5、市民不能買集體土地房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集體土地上的農民房屋,只能在本鄉本土的范圍內進行,不能直接賣給城市居民。
6、鄉產權房屋9又稱小產權房屋)需經國家批準,征地開發,只有待土地性質由集體變為國有時,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房產交易。目前,很多城中村的房屋以較低的價格吸引城市居民購買,聲稱可以辦理房產證。而實際上,此類房產證是鄉村集體發放的,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這類房屋一旦遇到糾紛或拆遷問題,購買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7、長期未辦房產證的房子。如果購買的房子已經有多年的房齡,而房主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一直未辦理產權證,這類房產很可能因為開發商的問題,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產權證。
這個時候買方要仔細查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繳納稅費而未辦理,還是房子存在其他問題,導致無法辦證。
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完成的同時,買家應要求賣方及時協助自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防賣方看房價上漲而毀約,給買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實踐中,人們在購買房屋尤其是買二手房的過程中,都可能會發生房屋產權糾紛,因房屋產權對于購房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發生房屋產權糾紛時,購房者要懂得如何維權。
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房產糾紛解決方法如下: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
5、訴訟,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房產糾紛怎么維權
遇到房產糾紛應該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法維權。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產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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