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n+1)
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有沒有賠償,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若用人單位不續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不續簽,也有兩種情況:若用人單位維持原樣或者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仍然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續簽時提出的勞動條件比原來有所降低,勞動者不愿意續簽,那么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兩種情況,賠償不同。一種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保持現有條件或提高現有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另一種是用人單位降低現有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賠償雙倍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決定的,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賠償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以提高勞動合同待遇為目的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可以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按照每滿一年 就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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