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全文)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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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并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章 律師執業許可程序
第十條 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第十二條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準的程序,依照國務院有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準予其律師執業。
第十八條 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該申請人執業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執業的決定: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二十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準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程序和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第二十一條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二十二條 律師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派駐分所執業的,其律師執業證書的換發及管理辦法,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做到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律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遵循誠實、守信、獨立、勤勉、盡責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提高律師證券法律業務水平。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組織制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第八條 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第九條 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二)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第十條 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不得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律師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在規定禁入或者停止執業的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第十一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托,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第三章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
律師進行核查和驗證,可以采用面談、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和函證、計算、復核等方法。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依法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在進行核查和驗證前,應當編制核查和驗證計劃,明確需要核查和驗證的事項,并根據業務的進展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調整。第十四條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內容有:
1、公職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2、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請;
3、 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后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規范公職律師管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根據《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職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是什么?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是旨在加強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和規范公職律師管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
《辦法》經司法部第39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于2018年12月13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七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臺背景:
近年來,中國兩公律師隊伍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全國有3.1萬多名公職律師,7000多名公司律師。隨著兩公律師隊伍初具規模,作用逐步發揮,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辦法規定,司法部對兩公律師的任職條件、程序、職責、監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規范,制定了這兩個管理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22
律師收費標準的規定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在我國的律師費管理的規定中,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同等,標的額越高則收費越貴。大多數當事人向律師咨詢案件費用,沒有一個可參考的收費范圍。按件收費參考⑴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⑵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⑷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⑸?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⑹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律師的定義:律師(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
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劃分,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綜上問題所述,202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如上所示,各地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各不相同,建議律師服務嚴格按照規定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一)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三)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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