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要約邀請的例子)
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是指對對方當事人作出希望與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合同訂立的條件;而要約邀請則是做對方當事人作出相關的引誘,希望對方能主動發出要約,例如招商廣告。
擴展資料: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例如: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要約邀請-百度百科
屬于要約邀請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屬于要約邀請的有以下內容:1、寄送的價目表;2、拍賣的公告;3、招標的公告;4、招股的說明書;5、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有訂立合同意向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二者目的不同,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者所包含的內容不同,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可能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二者面對的人數不同。要約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舉例說明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在邀請對方時不具有約束力;2、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可以不明確;3、對象不同。要約針對的對象要具體,而要約邀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對方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有哪些?
例子: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自愿主動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屬于事實行為。
3、要約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而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主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4、要約需包含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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