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會有案底嗎?)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處理民間糾紛的具體方式有:當事人首先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解決。對于借款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起訴流程則主要是帶上相關訴訟材料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安排開庭進行審理并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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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
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什么屬于民事糾紛
所謂民事糾紛指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也就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的發生。民事糾紛會分為兩大內容:一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二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解決的機制包括自力救濟、社會救濟以及公力救濟。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民事糾紛又稱其為民事爭議,指的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其中一種。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當中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相關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法規當中的義務規范從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的,因此從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主體內容的相關民事爭議。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的話,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處理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調解的,同時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或者是向法院提起相關民事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指的是在基層的人民政府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共同指導下來調解民間糾紛的相關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據自愿的原則來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的話應當對其進行履行;如果出現不愿意進行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甚至反悔的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什么是民事糾紛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糾紛是什么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民事糾紛 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偟膩碇v,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糾紛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一般有12類。分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房屋糾紛,繼承遺產糾紛,債務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人身,財產權糾紛。土地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民事糾紛一般有下列特點,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為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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